問題詳情

1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對於物品之扣留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其目的單純是為保全證據之必要
(B)應簽發扣留物清單,載明扣留之時間、程序、物品名目
(C)因物之特性不適於由警察保管者,得委託處分之相對人保管之
(D)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扣留期間不得逾 2 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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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braces (110警四】評論

X(A)其目的單純是為保全證據之必要→警...

Shi Wen LI】評論

第 21 條警察對軍器、凶器或其他危險物★,...

Aurora】評論

警察職權行使法中有關扣留之規定,在第三章...

Shan Shen】評論

**不販賣(A) 其目的單純是為保全證據之必要->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1條,警察對軍器、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B) 應簽發扣留物清單,載明扣留之時間、程序、物品名目->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載明扣留之時間、處所、扣留物之名目(C) 因物之特性不適於由警察保管者,得委託處分之相對人保管之->正確。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2條第2項規定。(D) 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扣留期間不得逾 2 個月->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原則不得逾30日(1個月),扣留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期延長期間不得逾2個月(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