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00以下列舉之事項,何者不得為歸扣之標的?
(A)因結婚而為之贈與
(B)因分居為之贈與
(C)因留學深造而為之贈與
(D)因營業而為之贈與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統計:A(1),B(5),C(8),D(1),E(0)

用户評論

Shi Wen LI】評論

歸扣:指當繼承人於被繼承人生前受有特種贈與,在計算應繼分數額時,應先將所得利益歸入遺產,再自應繼分中扣除之。歸扣規定在民法第1173條。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前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財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