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 Wen LI】評論
第 353 條 (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罪)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354 條(毀壞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 357 條 (告訴乃論)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因此可知道刑法354為告訴乃論,而傷害罪為非告訴乃論依題目「乙、丙聯手分別用我的手機和筆記型電腦向我丟來,打傷我的臉和胸部,手機和電腦也都掉到地上壞了,我要告乙傷害罪」可知道354為告訴乃論,需提起告訴國家才會開始處理,而傷害罪只要國家知情,就會進行處理,因此B選項效力不及於乙之毀損器物罪為正確的
【Jimmy Chen】評論
感謝3F同學解說但是上說所列舉法條是第 353 條 感覺上是否354條更加適用第354條(毀損器物罪)【告訴乃論】§357nn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令致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