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甲、乙共同決意以怪手竊取郵局提款機,到達現場遇見不認識的丙正竊取郵局之財物,乃各自進行竊取行動,甲開怪手將提款機自牆壁挖出後,放入乙駕駛之貨車載走,丙亦竊得其想要之財物,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以竊盜罪起訴甲,於一審辯論終結前檢察官又為各種追加起訴,法院之處理,下列何者有誤?
(A) 追加起訴乙竊盜,法院為實體判決
(B) 追加起訴丙竊盜,法院為不受理判決
(C) 追加起訴甲毀壞建築物,法院為不受理判決
(D) 追加起訴丙竊盜,法院為實體判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95611
統計:A(11),B(190),C(68),D(50),E(0)
用户評論
【Rock】評論
第7條(相牽連之案件)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 一、一人犯數罪者。 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 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阿答力】評論
c 屬於不罰之前行為 因有些犯罪之前行為包括他犯罪行為 竊盜被害人家中財物,前行為必包括侵入住宅.破壞門窗等 吸食毒品罪前之持有毒品罪不罰之後行為,同上,但理論相反,如竊盜後將贓物變賣(不然是拿來玩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