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6.甲向警察提出告訴稱:「乙、丙聯手分別用我的手機和筆記型電腦向我丟來,打傷我的臉和胸部,手機和電腦也都掉到地上壞了,我要告乙傷害罪」,依最高法院之見解,甲對乙之傷害行為提出告訴之效力為何?(A)
【評論內容】
感謝3F同學解說
但是上說所列舉法條是第 353 條 感覺上是否354條更加適用
第354條(毀損器物罪)【告訴乃論】§357nn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令致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評論主題】刑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下列描述,何者正確?(A)本罪所處罰的結社,僅限以犯罪為宗旨的結社
【評論內容】釋字第556號犯罪組織存在,法律所保護之法益,即有受侵害之危險,自有排除及預防之必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乃以防制組織型態之犯罪活動為手段,達成維護社會秩序及保障個人法益之目的。該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之參與犯罪組織,指加入犯罪組織成為組織之成員,而不問參加組織活動與否,犯罪即屬成立,至其行為是否仍在繼續中,則以其有無持續參加組織活動或保持聯絡為斷,此項犯罪行為依法應由代表國家追訴犯罪之檢察官負舉證責任。若組織成員在參與行為未發覺前自首,或長期未與組織保持聯絡亦未參加活動等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犯罪組織者,即不能認其尚在繼續參與。本院釋字第六十八號解釋前段:「凡曾參加叛亂組織者,在未經自首或...
【評論主題】7.經過海綿寶寶的提示,他們順利到達了水母海。那裡有好多好多色彩繽紛的水母。派大星提議到:「我們是不是應該抓些水母回去分給珊迪、章魚哥、蟹老闆和泡芙阿姨啊?」 海綿寶寶說:「我想想看,要分別從紅水母
【評論內容】
A)罰鍰是屬於行政罰不屬於刑罰
B)包含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
D)不包括行政命令
【評論主題】16.甲向警察提出告訴稱:「乙、丙聯手分別用我的手機和筆記型電腦向我丟來,打傷我的臉和胸部,手機和電腦也都掉到地上壞了,我要告乙傷害罪」,依最高法院之見解,甲對乙之傷害行為提出告訴之效力為何?(A)
【評論內容】
感謝3F同學解說
但是上說所列舉法條是第 353 條 感覺上是否354條更加適用
第354條(毀損器物罪)【告訴乃論】§357nn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令致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評論主題】刑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下列描述,何者正確?(A)本罪所處罰的結社,僅限以犯罪為宗旨的結社
【評論內容】釋字第556號犯罪組織存在,法律所保護之法益,即有受侵害之危險,自有排除及預防之必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乃以防制組織型態之犯罪活動為手段,達成維護社會秩序及保障個人法益之目的。該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之參與犯罪組織,指加入犯罪組織成為組織之成員,而不問參加組織活動與否,犯罪即屬成立,至其行為是否仍在繼續中,則以其有無持續參加組織活動或保持聯絡為斷,此項犯罪行為依法應由代表國家追訴犯罪之檢察官負舉證責任。若組織成員在參與行為未發覺前自首,或長期未與組織保持聯絡亦未參加活動等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犯罪組織者,即不能認其尚在繼續參與。本院釋字第六十八號解釋前段:「凡曾參加叛亂組織者,在未經自首或...
【評論主題】7.經過海綿寶寶的提示,他們順利到達了水母海。那裡有好多好多色彩繽紛的水母。派大星提議到:「我們是不是應該抓些水母回去分給珊迪、章魚哥、蟹老闆和泡芙阿姨啊?」 海綿寶寶說:「我想想看,要分別從紅水母
【評論內容】
A)罰鍰是屬於行政罰不屬於刑罰
B)包含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
D)不包括行政命令
【評論主題】16.甲向警察提出告訴稱:「乙、丙聯手分別用我的手機和筆記型電腦向我丟來,打傷我的臉和胸部,手機和電腦也都掉到地上壞了,我要告乙傷害罪」,依最高法院之見解,甲對乙之傷害行為提出告訴之效力為何?(A)
【評論內容】
感謝3F同學解說
但是上說所列舉法條是第 353 條 感覺上是否354條更加適用
第354條(毀損器物罪)【告訴乃論】§357nn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令致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評論主題】刑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下列描述,何者正確?(A)本罪所處罰的結社,僅限以犯罪為宗旨的結社
【評論內容】釋字第556號犯罪組織存在,法律所保護之法益,即有受侵害之危險,自有排除及預防之必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乃以防制組織型態之犯罪活動為手段,達成維護社會秩序及保障個人法益之目的。該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之參與犯罪組織,指加入犯罪組織成為組織之成員,而不問參加組織活動與否,犯罪即屬成立,至其行為是否仍在繼續中,則以其有無持續參加組織活動或保持聯絡為斷,此項犯罪行為依法應由代表國家追訴犯罪之檢察官負舉證責任。若組織成員在參與行為未發覺前自首,或長期未與組織保持聯絡亦未參加活動等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犯罪組織者,即不能認其尚在繼續參與。本院釋字第六十八號解釋前段:「凡曾參加叛亂組織者,在未經自首或...
【評論主題】7.經過海綿寶寶的提示,他們順利到達了水母海。那裡有好多好多色彩繽紛的水母。派大星提議到:「我們是不是應該抓些水母回去分給珊迪、章魚哥、蟹老闆和泡芙阿姨啊?」 海綿寶寶說:「我想想看,要分別從紅水母
【評論內容】
A)罰鍰是屬於行政罰不屬於刑罰
B)包含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
D)不包括行政命令
【評論主題】7.經過海綿寶寶的提示,他們順利到達了水母海。那裡有好多好多色彩繽紛的水母。派大星提議到:「我們是不是應該抓些水母回去分給珊迪、章魚哥、蟹老闆和泡芙阿姨啊?」 海綿寶寶說:「我想想看,要分別從紅水母
【評論內容】
A)罰鍰是屬於行政罰不屬於刑罰
B)包含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
D)不包括行政命令
【評論主題】甲騎機車不慎撞到乙,恐被逮捕,迅速逃離現場。甲之行為可能構成何種犯罪?(A)機車為動力交通工具,甲可能成立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B)經檢測甲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可證其「不能安全駕
【評論內容】
請問各位大大
A)如果沒有致人死傷,是否仍成立肇事逃逸呢,這個選項適當嗎??
(B)有問題嗎?為什摩不能成立???
經檢測甲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可證其「不能安全駕駛」,成立刑法第185-3條不能安全駕駛罪
【評論主題】刑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下列描述,何者正確?(A)本罪所處罰的結社,僅限以犯罪為宗旨的結社
【評論內容】釋字第556號犯罪組織存在,法律所保護之法益,即有受侵害之危險,自有排除及預防之必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乃以防制組織型態之犯罪活動為手段,達成維護社會秩序及保障個人法益之目的。該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之參與犯罪組織,指加入犯罪組織成為組織之成員,而不問參加組織活動與否,犯罪即屬成立,至其行為是否仍在繼續中,則以其有無持續參加組織活動或保持聯絡為斷,此項犯罪行為依法應由代表國家追訴犯罪之檢察官負舉證責任。若組織成員在參與行為未發覺前自首,或長期未與組織保持聯絡亦未參加活動等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犯罪組織者,即不能認其尚在繼續參與。本院釋字第六十八號解釋前段:「凡曾參加叛亂組織者,在未經自首或...
【評論主題】11.甲愛慕業務上受其監督之乙女,基於性侵之犯意前往乙住處,甲藏匿於附近樓梯間,見酒醉的乙回家開門之際,侵入乙住處,將乙拖入房間,旋以手毆打乙之頭部與身體,致乙身上多處瘀傷,乙當時雖極力反抗,甲仍性交
【評論內容】
$222已有加重強制性交之規定,涵蓋侵入住宅,且符合強暴脅迫
其實答案A的侵入住宅罪$306是有構成,傷害也構成,強制性交也構成
以法條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評論主題】8.甲駕車肇事,導致騎士乙受傷昏迷倒臥路上,甲緊張害怕,認為不久應該會有路人發現,故未下車察看,逕自駕車逃逸。乙稍後經人送醫急救,然傷勢嚴重,縱使及時醫治,仍無法救活,甲成立何罪?(A)遺棄致死罪與肇
【評論內容】
第276條(過失致人於死罪)
第294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第185條之4(肇事遺棄罪)
294條&185-4條:一行為侵害數法益,想像競合從一重(185-4)處斷
185-4條&276條,行為殊異,犯意有別,為數罪併罰
---------------------------------------------------------------------【評論主題】【題組】5「ㄅㄢˇ」築
【評論內容】
請問什麼叫做「僅利用其書記官身分犯罪,並無假借職務上機會」?有人能舉例嗎?
舉例來說某書記官向車行聲稱其為書記官而借用車輛,後並將該車輛變賣並將所得占為己有,則並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但確實有利用其書記官身分以取得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