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振風】評論
理由:1、僅以本身公務員身份犯罪者-凟職罪。 2、假借職務上之權利、機會或方法犯凟職罪章以外之罪者-屬刑法134條。
【tou0625】評論
第134條(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小銀】評論
請問什麼叫做「僅利用其書記官身分犯罪,並無假借職務上機會」?有人能舉例嗎?
【Jimmy Chen】評論
請問什麼叫做「僅利用其書記官身分犯罪,並無假借職務上機會」?有人能舉例嗎?舉例來說某書記官向車行聲稱其為書記官而借用車輛,後並將該車輛變賣並將所得占為己有,則並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但確實有利用其書記官身分以取得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