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ion Guo】評論
第 75 條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Yuri】評論
第 74 條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評論
補充:從刑只有褫奪公權一種,沒收已不包含在內,而是單獨獨立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