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解釋15%﹝1~5題,每題1分。6~10題,每題2分﹞
【題組】1公所「樹」與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36709
統計:A(47),B(77),C(138),D(5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結合犯、保證人

用户評論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184I為具體危險犯,雖有損毀狀態出現,但有無具體危險須法官個案審查判斷(非如抽象危險犯般直接預設危險)。一旦真的出事,才進入184II(準用183I)加重結果犯,而非以有無出事來論184I之既未遂。(參見63台上687判例)

Houng Enof】評論

第 184 條 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前項之舟、車、航空機傾覆或破壞者,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筱涵孫】評論

難道正常人認為毀損鐵軌不會造成火車翻覆?這符合常理嗎?何有過失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