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6 服務於臺北市政府的某專員甲,多年前向乙借錢,逾期甚久未歸還,一日,乙向甲表示,如甲將其承辦之某件招標工程底價告知,即可免除其債務,當時甲雖未表示同意,惟心已默許,嗣後,即將招標底價洩漏於乙,乙亦
【評論內容】乙‘為邀寬減’什麼意思?
【評論主題】治安顧慮人口查訪對象若為受毒品戒治人,原則上多久實施查訪一次?(A)每一個月(B)每二個月(C)每三個月(D)每六個月
【評論內容】所以是三改ㄧ嗎
【評論主題】16 服務於臺北市政府的某專員甲,多年前向乙借錢,逾期甚久未歸還,一日,乙向甲表示,如甲將其承辦之某件招標工程底價告知,即可免除其債務,當時甲雖未表示同意,惟心已默許,嗣後,即將招標底價洩漏於乙,乙亦
【評論內容】乙‘為邀寬減’什麼意思?
【評論主題】24 某政黨申請集會遊行,主管機關為慎重起見乃舉行聽證會,作成不予許可之決定,負責人不服,則其提起救濟之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A)仍須經申復程序,再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B)免除申復程序,逕行提起訴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
第 108 條
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
前項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
第 109 條
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評論主題】38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下列何種違序行為,警察得處法定罰新臺幣1500元以下罰鍰或申誡?(A)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B)污濕他人之身體、衣著或物品而情節重大(C)意圖鬥毆而聚眾(D)無正當
【評論內容】這考的也太細了吧....
【評論主題】266.警械,依警械使用條例第一條之規定有幾種? (A)三種。 (B)四種。 (C)五種。 (D)無明文規定。
【評論內容】警械使用條例第 1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其他代表廣義詞,泛指三樣或多數以上...那答案怎麼會是4樣?
【評論主題】258.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之前提,須? (A)執行勤務時。(B)具有警察人員之資格。(C)為工作需要。(D)執行職務時。
【評論內容】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時,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第一項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
【評論主題】267.警察機關得自行處分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下列有關其救濟程序之相關敘述, 何者正確? (A)聲明異議之受理機關,為地方法院簡易庭 (B)原處分之警察機關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即送交地方法院
【評論內容】
社會秩序維護法
(A)第 55 條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議。
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B)第 56 條
原處分之警察機關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其處分;認為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或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收受聲明異議書狀之翌日起三日內,送交簡易庭,並得添具意見書。
(C)第 58 條
受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對於簡易庭就第四十五條移送之案件所為之裁定,有不服者,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對於普通庭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D)第 61 條
聲明異議或抗告,於裁定前得撤回之。
撤回聲明異議或抗告,應以書狀向受理機關為之。但於該案卷宗送交受理機關以前,得向原裁處機關為之。
【評論主題】188.下列對於警察「檢查」職權行使之敘述,何者錯誤? (A)警察依法攔檢,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之危險物,得檢查其身體及所 攜帶之物 (B)警察依法攔停交通工具時,即得檢查駕駛人及乘客之物
【評論內容】第八條第二款: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 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評論主題】140.人民因警察依法行使職權(通常為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 失時,警察機關可參照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幾條之規定,為補償或不予補償之決定? (A)四十條 (B)四十一條 (C)
【評論內容】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41 條
執行機關對於特別損失補償之請求,應於收到請求書後三十日內決定之。
執行機關為補償之決定者,應以書面載明補償之金額,通知請求人或其代理人出據具領;為不予補償之決定者,應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請求人或其代理人。
【評論主題】二、某負載電壓電流波形如圖二所示,電壓相量表示式為 Vs = 180∠0° 。圖二【題組】⑴請計算該電流波形之有效值。(5 分)
【評論內容】
而所謂略誘是指:以強暴、脅迫或詐術等方法,違反被誘人自主之意願,使其離開家庭或監督權人監護範圍而至於自己實力支配下之行為。 解釋上,如果對於家長或其他有監督權人進行強暴或脅迫等行為,也有可能會成立該罪。 另外,和誘未滿16歲的男女脫離家庭,法律上一律當作略誘,稱為「準略誘罪」。
【評論主題】38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下列何種違序行為,警察得處法定罰新臺幣1500元以下罰鍰或申誡?(A)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B)污濕他人之身體、衣著或物品而情節重大(C)意圖鬥毆而聚眾(D)無正當
【評論內容】這考的也太細了吧....
【評論主題】266.警械,依警械使用條例第一條之規定有幾種? (A)三種。 (B)四種。 (C)五種。 (D)無明文規定。
【評論內容】警械使用條例第 1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其他代表廣義詞,泛指三樣或多數以上...那答案怎麼會是4樣?
【評論主題】258.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之前提,須? (A)執行勤務時。(B)具有警察人員之資格。(C)為工作需要。(D)執行職務時。
【評論內容】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時,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第一項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
【評論主題】267.警察機關得自行處分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下列有關其救濟程序之相關敘述, 何者正確? (A)聲明異議之受理機關,為地方法院簡易庭 (B)原處分之警察機關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即送交地方法院
【評論內容】
社會秩序維護法
(A)第 55 條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議。
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B)第 56 條
原處分之警察機關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其處分;認為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或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收受聲明異議書狀之翌日起三日內,送交簡易庭,並得添具意見書。
(C)第 58 條
受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對於簡易庭就第四十五條移送之案件所為之裁定,有不服者,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對於普通庭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D)第 61 條
聲明異議或抗告,於裁定前得撤回之。
撤回聲明異議或抗告,應以書狀向受理機關為之。但於該案卷宗送交受理機關以前,得向原裁處機關為之。
【評論主題】188.下列對於警察「檢查」職權行使之敘述,何者錯誤? (A)警察依法攔檢,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之危險物,得檢查其身體及所 攜帶之物 (B)警察依法攔停交通工具時,即得檢查駕駛人及乘客之物
【評論內容】第八條第二款: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 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評論主題】140.人民因警察依法行使職權(通常為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 失時,警察機關可參照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幾條之規定,為補償或不予補償之決定? (A)四十條 (B)四十一條 (C)
【評論內容】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41 條
執行機關對於特別損失補償之請求,應於收到請求書後三十日內決定之。
執行機關為補償之決定者,應以書面載明補償之金額,通知請求人或其代理人出據具領;為不予補償之決定者,應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請求人或其代理人。
【評論主題】二、某負載電壓電流波形如圖二所示,電壓相量表示式為 Vs = 180∠0° 。圖二【題組】⑴請計算該電流波形之有效值。(5 分)
【評論內容】
而所謂略誘是指:以強暴、脅迫或詐術等方法,違反被誘人自主之意願,使其離開家庭或監督權人監護範圍而至於自己實力支配下之行為。 解釋上,如果對於家長或其他有監督權人進行強暴或脅迫等行為,也有可能會成立該罪。 另外,和誘未滿16歲的男女脫離家庭,法律上一律當作略誘,稱為「準略誘罪」。
【評論主題】7 法律案於立法院完成三讀之後,尚須下列何者公布,始能生效?(A)行政院院長 (B)主管部會首長 (C)立法院院長 (D)總統
【評論內容】答案應該是中標法第4條吧
【評論主題】9. 偵查員某甲屢破刑案,功獎不斷,卻也因經常違反勤務規定,記過、申誡亦不絕。設若某甲於當年度功過相抵後,仍有記一大功以上者,請問其當年度考績:(A) 不得列丙等以下 (B) 不得列乙等以下(C) 應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13 條
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平時考核之功過,除依前條規定抵銷或免職者外,曾記二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曾記一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曾記一大過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28 條
警察人員平時考核之獎懲種類,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
警察人員平時考核之功過,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規定抵銷後,尚有記一大功二次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記一大功以上人員,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記一大過以上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
第一項獎懲事由、獎度、懲度、考核監督責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除依本條例規定外,由內政部定之。
【評論主題】33 經許可購置槍砲、彈藥者,應於購置持有之翌日起幾日內,由機構負責人或持有人持向機構所在地之警察局申請查驗給照,並列冊管理? (A)七日內 (B)十四日內 (C)二十日內 (D)三十日內
【評論內容】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經許可購置槍砲、彈藥者,應於購置持有之翌日起七日內,由機關(構)、學校、團體代表人、負責人或持有人持向機關(構)、學校所在地、主事務所所在地、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申請查驗給照,並列冊管理。
前項槍砲、彈藥有本條例第五條之二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機關(構)、學校、團體代表人、負責人或持有人應於撤銷或廢止其許可翌日起十五日內,連同執照報由機關(構)、學校所在地、主事務所所在地、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給價收購或收繳;無報繳人者,由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收繳。
第一項之槍砲、彈藥遺失者,機關(構)、學校、團體代表人、負責人或持有人應連同執照向機關(構)、學校所在地、主事務所所在地、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報繳執照。
【評論主題】37 某民意代表於集會遊行時煽惑群眾、滋擾生事,不聽在場員警勸阻,反而以三字經辱罵之,依集會遊行法規定其刑責最高為何? (A)處三日拘役 (B)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C)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D)處
【評論內容】
集會遊行法
第 30 條
集會﹑遊行時,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侮辱﹑誹謗公署﹑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評論主題】41 有關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拘留所之設置基準,由內政部定之 (B) 警察分局之拘留所主任由偵查隊隊長兼任之 (C) 被拘留之婦女,得請求攜帶年滿三歲以上之子女入所 (
【評論內容】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 8 條
拘留所置主任一人,由該管警察機關刑事業務單位主管或副主管兼任之。
拘留所主任承主管長官之命管理全所事務。
【評論主題】19 下列何種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行為,應處以刑罰?(A) 違反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者 (B) 原住民相互間未經許可販賣自製之獵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 (C) 未經許可於公共場所攜帶武士刀者
【評論內容】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 15 條
未經許可攜帶刀械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犯之者。
二、於車站、埠頭、航空站、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犯之者。
三、結夥犯之者。
【評論主題】4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規定,警察為查證人民身分,得詢問之人別資料並不包括:(A) 出生年月日 (B) 職業 (C) 住居所 (D) 國籍
【評論內容】第 7 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評論主題】48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實施臨檢,應符合下列何者要求?(A)應事先申請搜索票 (B)應於日出後日沒前為之 (C)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D)應以警察機關
【評論內容】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三款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
【評論主題】24 某政黨申請集會遊行,主管機關為慎重起見乃舉行聽證會,作成不予許可之決定,負責人不服,則其提起救濟之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A)仍須經申復程序,再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B)免除申復程序,逕行提起訴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
第 108 條
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
前項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
第 109 條
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評論主題】27 集會遊行法所稱遊行,係指於場所集體行進,下列何者錯誤?(A)市街 (B)道路或巷弄 (C)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D)室內體育館
【評論內容】集會遊行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集會,係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 他聚眾活動。 本法所稱遊行,係指於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 場所之集體行進。
【評論主題】18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所稱之警察,最正確者為下列何者?(A)警察機關 (B)警察人員 (C)司法人員 (D)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評論內容】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第一款 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評論主題】6 集會遊行事件,依組織管轄原則,係由下列何機關負責?(A) 內政部警政署 (B)縣市政府 (C)警察分局或警察局 (D)保安警察第一總隊
【評論內容】集會遊行法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 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 、縣 (市) 警察局。
【評論主題】8.下列有關駐衛警察及其使用警械管理之敘述,何者錯誤?(A)「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之法源係「警察人員人事條例」(B)「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之法源為「警械使用條例」(C)駐衛警察使
【評論內容】
(C)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 9 條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之訓練、監督、考核,由當地警察局 (分局) 辦理。
【評論主題】18 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稱情節重大之法定審酌認定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A)犯意與企圖之程度(B)手段與實施之程度(C)行為破壞社會秩序之程度(D)違反義務之程度
【評論內容】
手實害人義危序
【評論主題】38 著作權可分成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下列何者不是著作人格權?(A)公開演出權 (B)公開發表權 (C)姓名表示權 (D)不當變更禁止權
【評論內容】
著作人格權
(B)公開發表權
第 15 條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
(C)姓名表示權
第 16 條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
(D)不當變更禁止權
第 17 條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評論主題】24 關於監察院之職權,下列何者非由憲法增修條文所明定?(A)糾舉 (B)糾正 (C)彈劾 (D)審計權
【評論內容】
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1項-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C)彈劾、(A)糾舉、(D)審計之權。
憲法第97條第1項-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B)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Ans:題目問,何者非由憲法增修條文所明定,增修條文只提到(C)彈劾、(A)糾舉、(D)審計之權。
(B)糾正權雖為監察院之職權,但是出自憲法本文第97條而非憲法增修條文。
【評論主題】23 關於法律之制定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就其所掌事項,僅能透由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B)經提出之法律案應先交付立法院有關委員會審查(C)於第二讀會時應將法律案朗讀,
【評論內容】
純粹個人紀錄
別買
(A)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就其所掌事項,都能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B)經提出之法律案應先交付立法院程序委員會
(C)於第二讀會時應將法律案朗讀,逐條提付討論(O)
(D)於第二讀會時應先就法律案作廣泛討論後,再付表決
【評論主題】11 下列何者不屬於政府行政之特質?(A)行政是社會共同生活所形成 (B)行政是以公益為取向(C)行政是被動消極性 (D)行政係以具體措施處理個案為主
【評論內容】行政是主動且積極的
【評論主題】38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下列何種違序行為,警察得處法定罰新臺幣1500元以下罰鍰或申誡?(A)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B)污濕他人之身體、衣著或物品而情節重大(C)意圖鬥毆而聚眾(D)無正當
【評論內容】這考的也太細了吧....
【評論主題】266.警械,依警械使用條例第一條之規定有幾種? (A)三種。 (B)四種。 (C)五種。 (D)無明文規定。
【評論內容】警械使用條例第 1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其他代表廣義詞,泛指三樣或多數以上...那答案怎麼會是4樣?
【評論主題】258.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之前提,須? (A)執行勤務時。(B)具有警察人員之資格。(C)為工作需要。(D)執行職務時。
【評論內容】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時,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第一項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
【評論主題】267.警察機關得自行處分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下列有關其救濟程序之相關敘述, 何者正確? (A)聲明異議之受理機關,為地方法院簡易庭 (B)原處分之警察機關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即送交地方法院
【評論內容】
社會秩序維護法
(A)第 55 條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議。
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B)第 56 條
原處分之警察機關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其處分;認為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或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收受聲明異議書狀之翌日起三日內,送交簡易庭,並得添具意見書。
(C)第 58 條
受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對於簡易庭就第四十五條移送之案件所為之裁定,有不服者,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對於普通庭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D)第 61 條
聲明異議或抗告,於裁定前得撤回之。
撤回聲明異議或抗告,應以書狀向受理機關為之。但於該案卷宗送交受理機關以前,得向原裁處機關為之。
【評論主題】188.下列對於警察「檢查」職權行使之敘述,何者錯誤? (A)警察依法攔檢,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之危險物,得檢查其身體及所 攜帶之物 (B)警察依法攔停交通工具時,即得檢查駕駛人及乘客之物
【評論內容】第八條第二款: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 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評論主題】140.人民因警察依法行使職權(通常為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 失時,警察機關可參照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幾條之規定,為補償或不予補償之決定? (A)四十條 (B)四十一條 (C)
【評論內容】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41 條
執行機關對於特別損失補償之請求,應於收到請求書後三十日內決定之。
執行機關為補償之決定者,應以書面載明補償之金額,通知請求人或其代理人出據具領;為不予補償之決定者,應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請求人或其代理人。
【評論主題】二、某負載電壓電流波形如圖二所示,電壓相量表示式為 Vs = 180∠0° 。圖二【題組】⑴請計算該電流波形之有效值。(5 分)
【評論內容】
而所謂略誘是指:以強暴、脅迫或詐術等方法,違反被誘人自主之意願,使其離開家庭或監督權人監護範圍而至於自己實力支配下之行為。 解釋上,如果對於家長或其他有監督權人進行強暴或脅迫等行為,也有可能會成立該罪。 另外,和誘未滿16歲的男女脫離家庭,法律上一律當作略誘,稱為「準略誘罪」。
【評論主題】二、某負載電壓電流波形如圖二所示,電壓相量表示式為 Vs = 180∠0° 。圖二【題組】⑴請計算該電流波形之有效值。(5 分)
【評論內容】
而所謂略誘是指:以強暴、脅迫或詐術等方法,違反被誘人自主之意願,使其離開家庭或監督權人監護範圍而至於自己實力支配下之行為。 解釋上,如果對於家長或其他有監督權人進行強暴或脅迫等行為,也有可能會成立該罪。 另外,和誘未滿16歲的男女脫離家庭,法律上一律當作略誘,稱為「準略誘罪」。
【評論主題】治安顧慮人口查訪對象若為受毒品戒治人,原則上多久實施查訪一次?(A)每一個月(B)每二個月(C)每三個月(D)每六個月
【評論內容】所以是三改ㄧ嗎
【評論主題】38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下列何種違序行為,警察得處法定罰新臺幣1500元以下罰鍰或申誡?(A)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B)污濕他人之身體、衣著或物品而情節重大(C)意圖鬥毆而聚眾(D)無正當
【評論內容】這考的也太細了吧....
【評論主題】66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無減輕處罰之規定?(A)違反本法情節可憫恕者(B)違反本法行為出於過失者(C)教唆他人實施違反本法之行為者(D)幫助他人實施違反本法之行為者
【評論內容】想到D就想到,加工自殺。
【評論主題】以下何種情形,構成妨害性自主之犯罪?(A)用攝影機側錄鄰居更衣洗澡之情形(B)醫護人員為測體溫而將肛溫計插入1歲嬰兒肛門(C)醫生乘診療之機會而猥褻求醫之病患(D)用望遠鏡觀看樹林內情侶性交過程
【評論內容】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評論主題】19.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處罰與執行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A)處罰,於裁處確定後執行(B)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C)拘留,應在拘留所內執行之(D)裁處多數申誡者,併執行之
【評論內容】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5 條
違反本法之數行為,分別裁處並分別執行,但執行前之數確定裁處,依左列各款規定執行之:
一、裁處多數拘留者,併執行之,合計不得逾五日。
二、裁處多數勒令歇業,其營業處所相同者,執行其一;營業處所不同者,併執行之。
三、裁處多數停止營業者,併執行之;同一營業處所停止營業之期間,合計不得逾二十日。
四、分別裁處勒令歇業及停止營業,其營業處所相同者,僅就勒令歇業執行之;營業處所不同者,併執行之。
五、裁處多數罰鍰者,併執行之,合計不得逾新臺幣六萬元;如易以拘留,合計不得逾五日。
六、裁處多數沒入者,併執行之。
七、裁處多數申誡者,併一次執行之。
八、裁處不同種類之處罰者,併執行之。其中有勒令歇業及停止營業者,依第四款執行之。
【評論主題】142.警察教育條例、警察服制條例之性質,屬警察之: (A)組織法規 (B)行政作用法規 (C)民事法規 (D)爭訟法規。
【評論內容】警察法第 3 條 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央 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直轄市、縣 (市) 執行之。 有關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 (市) 警衛之實施事項,其立法及執行,應分 屬於直轄市、縣 (市) 。
【評論主題】320.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下列何者非法定得使用槍械之情形: (A)避免非常變故,維護社會治安 (B)戒備意外 (C)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 (D)依法應逮捕之人拒捕時
【評論內容】(A)(C)(D)警械使用條例第 4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評論主題】320.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下列何者非法定得使用槍械之情形: (A)避免非常變故,維護社會治安 (B)戒備意外 (C)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 (D)依法應逮捕之人拒捕時
【評論內容】警械使用條例第 2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指揮: 一、指揮交通。 二、疏導群眾。 三、戒備意外。
【評論主題】77.警察人員依法使用警械致人死傷者,依法須 (A)民事責任 (B)不負賠償責任 (C)行政責任 (D)道義責任。
【評論內容】一切 依法行政...
【評論主題】66.警察人員使用警械前,應注意判斷使用之 (A)急迫需要性 (B)法之安定性 (C)誠實信賴原則 (D)法條之競合
【評論內容】警械使用條例第 6 條 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評論主題】266.警械,依警械使用條例第一條之規定有幾種? (A)三種。 (B)四種。 (C)五種。 (D)無明文規定。
【評論內容】警械使用條例第 1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其他代表廣義詞,泛指三樣或多數以上...那答案怎麼會是4樣?
【評論主題】258.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之前提,須? (A)執行勤務時。(B)具有警察人員之資格。(C)為工作需要。(D)執行職務時。
【評論內容】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時,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第一項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
【評論主題】255.依警察法第九條規定,警察人員使用警械,為警察: (A)任務。 (B)手段。 (C)職權。 (D)職務。
【評論內容】警察法-第 9 條 警察依法行使左列’職權‘:(以下其他省略)
【評論主題】030.依警察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下列何者為警察之輔助任務? (A)依法維持公共秩序 (B)依法保護社會安全 (C)依法防止一切危害 (D)依法促進人民福利。
【評論內容】警察法施行細則第2條:警察之任務是乃是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是屬於主要之警察任務。而促進人民福利則是屬於'輔助任務'。
【評論主題】350.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或財產損失者,各該級政府依法應負法定補償責任,各該級政府已支付之費用,於下列何種情形,得向警察人員求償? (A)警察人員依法使用警械因而致人傷亡或財產損失時 (B)警察
【評論內容】警械使用條例第 11 條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 ,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 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 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評論主題】303.依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使用警械時,須對空鳴槍表明身分 (B)依法應逮捕之人脫逃時,不得使用警槍制止 (C)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僅得使用警棍 (D)警察人員執行取締
【評論內容】警械使用條例第 5 條 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 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 條例規定使用警械。
【評論主題】184.未經許可攜帶刀械至車站、航空站者,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處 (A)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B)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C)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D)免予處罰
【評論內容】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 15 條
未經許可攜帶刀械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犯之者。
二、於車站、埠頭、航空站、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犯之者。
三、結夥犯之者。
【評論主題】142.槍砲、彈藥專供射擊運動使用者,所定槍砲、彈藥之許可申請等應遵行 事項之管理辦法,係由下列何者定之? (A)中央主管機關 (B)地方主管機關 (C)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地方主管機關 (D)中
【評論內容】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 6-1 條
第五條及第六條所定槍砲、彈藥、刀械之許可申請、條件、廢止、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5-1條所定槍砲、彈藥之許可申請、條件、期限、廢止、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会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前項所定之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但違反第5-1條,或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而使用經許可之槍砲、彈藥者,不適用之。
第 5 條
前條所列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
第 5-1 條
手槍、空氣槍、獵槍及其他槍砲、彈藥專供射擊運動使用者,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
第 6 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
【評論主題】261.下列在警察機關服務人員何者不得為使用警械之主體? (A)交通警察人員 (B)外事警察人員 (C)辦事員 (D)便衣警察人員
【評論內容】辦事員的武器只有:相機、紙、筆、一顆善良的心
【評論主題】30.依警械使用條例使用警械行為,係: (A)正當防衛行為。 (B)緊急避難行為。 (C)依法令行為。 (D)不可抗力之行為。
【評論內容】警械使用條例第 5 條 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 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 條例規定使用《警械》。
【評論主題】267.警察機關得自行處分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下列有關其救濟程序之相關敘述, 何者正確? (A)聲明異議之受理機關,為地方法院簡易庭 (B)原處分之警察機關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即送交地方法院
【評論內容】
社會秩序維護法
(A)第 55 條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議。
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B)第 56 條
原處分之警察機關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其處分;認為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或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收受聲明異議書狀之翌日起三日內,送交簡易庭,並得添具意見書。
(C)第 58 條
受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對於簡易庭就第四十五條移送之案件所為之裁定,有不服者,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對於普通庭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D)第 61 條
聲明異議或抗告,於裁定前得撤回之。
撤回聲明異議或抗告,應以書狀向受理機關為之。但於該案卷宗送交受理機關以前,得向原裁處機關為之。
【評論主題】026.室外集會、遊行許可通知書中,下列何者不必為之載明? (A)負責人年籍資料 (B)參加人數 (C)不服之救濟程序 (D)限制事項。
【評論內容】
集會遊行法
第 13 條
室外集會、遊行許可之通知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二、目的及起訖時間。
三、集會處所或遊行之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
四、參加人數。
五、車輛、物品之名稱、數量。
六、糾察員人數及其姓名。
七、限制事項。
八、許可機關及年月日。
室外集會、遊行不予許可之通知書,應載明理由及不服之救濟程序。
【評論主題】011.下列何處為集會遊行法第六條規定,禁止遊行之地區: (A)行政院 (B)立法院 (C)監察院 (D)國民大會。
【評論內容】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條-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 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評論主題】238.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而專處罰緩之案件,其裁處應 (A)一由地方法院簡易庭為之 (B)移由地方法院普通庭為之 (C)移由地方法院簡易庭及普通庭協商為之 (D)由警察機關為之。
【評論內容】回1F你要的窗簾在隆美(啊..不是..)你要的答案在社維法第43條第2項第6款。而本題答案在社維法第43條第1項第1款-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評論主題】331.下列何者屬於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之違序行為? (A)無照經營電玩業 (B)冒用他人學生證 (C)群眾聚集靜坐,抗議政府施政不當 (D)深夜在學校操場中裸體奔跑。
【評論內容】
(B)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6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D)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38 條
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應移送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依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辦理。但其行為應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罰鍰或沒入之部分,仍依本法規定處罰。
刑法-第 234 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評論主題】023.下列何者集會遊行,不必申請許可,即可舉行: (A)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 (B)抗議工廠污染 (C)罷工、罷市 (D)競選活動、結眾遊行。
【評論內容】集會遊行法-第八條: 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左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 一、依法令規定舉行者。 二、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或其他性質相類之活動。 三、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 室內集會無須申請許可。但使用擴音器或其他視聽器材足以形成室外集會 者,以室外集會論。
【評論主題】243.下列對於申誡罰之敘述,何者有誤? (A)一律以口頭為之 (B)裁處多數申誡者,並一次執行之 (C)社會秩序維護法分則中,無專處申誡之條款 (D)因處罰之減輕,至拘留不滿一日者,易處申誡或免除之
【評論內容】(D)社維法第30條第一項第三款:因處罰之減輕,至拘留不滿一日、罰鍰不滿新臺幣三百元者,易處申誡或免除之。
【評論主題】206.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易以拘留」規定,其法律性質為: (A)直接強制 (B)行政秩序罰之轉換 (C)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手段 (D)刑罰。
【評論內容】(B)行政罰法第24條第3項-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 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評論主題】065.法定拘留最長為: (A)三日 (B)五日 (C)七日 (D)十日。
【評論內容】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19 條
處罰之種類如左:
一、拘留:一日以上,三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五日。
二、勒令歇業。
三、停止營業:一日以上,二十日以下。
四、罰鍰: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新臺幣六萬元。
五、沒入。
六、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之裁處,應符合比例原則。
【評論主題】028.請求接見被拘留人,每次之時間為何? (A)不得逾 20 分鐘 (B)不得逾 30 分鐘 (C)不得逾 40 分鐘 (D)不得逾 30 分鐘,但如經該管警察長官許可,則不受此限制。
【評論內容】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 47 條
接見,應在接見室為之,每次接見時間不得逾三十分鐘。但情形特殊經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010.於警察人員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調查時,就拒絕陳述下列何者,有處罰規定? (A)身分證字號 (B)出生年月日 (C)住所 (D)犯行。
【評論內容】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7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禁止特定人涉足之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明知其身分不加勸阻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
二、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
三、意圖他人受本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者。
四、關於他人違反本法,向警察機關為虛偽之證言或通譯者。
五、藏匿違反本法之人或使之隱避者。
六、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違反本法案件之證據者。
因圖利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而為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行為之一者,處以申誡或免除其處罰。
【評論主題】148.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警察機關對下列何種物品得為單獨宣告沒入之處分: (A)無主物 (B)遺失物 (C)可為證據之物 (D)查禁物。
【評論內容】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22 條 左列之物沒入之: 一、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 二、查禁物。
【評論主題】188.下列對於警察「檢查」職權行使之敘述,何者錯誤? (A)警察依法攔檢,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之危險物,得檢查其身體及所 攜帶之物 (B)警察依法攔停交通工具時,即得檢查駕駛人及乘客之物
【評論內容】第八條第二款: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 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評論主題】172.依警察職務行使法之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查證身分, 未含下列何時機: (A)有相當理由其有違規或違序之虞者 (B)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犯罪之虞者 (C)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
【評論內容】警執法第6條:合理懷疑、事實足認、事實足認、滯留、滯留、行經指定公眾場所。就是沒有‘相當理由’
【評論主題】103.依行政執行法所為對物之扣留,其目的為: (A)沒收該物 (B)預防危害 (C)處罰持有人 (D)沒入歸公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第 38 條 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評論主題】140.人民因警察依法行使職權(通常為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 失時,警察機關可參照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幾條之規定,為補償或不予補償之決定? (A)四十條 (B)四十一條 (C)
【評論內容】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41 條
執行機關對於特別損失補償之請求,應於收到請求書後三十日內決定之。
執行機關為補償之決定者,應以書面載明補償之金額,通知請求人或其代理人出據具領;為不予補償之決定者,應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請求人或其代理人。
【評論主題】77.收繳、註銷證照,係屬何種行政執行之方法? (A)間接強制 (B)直接強制 (C)怠金 (D)代履行。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二項第三款: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評論主題】8.下列何者非執行機關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事由? (A)須在管轄區域外執行 (B)無適當之執行人員者 (C)執行時有遭遇拒絕之虞者 (D)執行目的有難於實現之虞者。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第6條第1項第3款:三、執行時有遭遇《抗拒》之虞者。
【評論主題】27.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義務人向執行機關提出聲明異議,執行 機關如認為無理由者,應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決定之。此處所稱之「 直接 上級主管機關」係指: (A)內政部警政署 (B)法務部行政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16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 件,係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評論主題】161.行政執行法規定,義務人認為行政執行有侵害其利益之情事,得於何時提出救濟? (A)執行通知送達之前 (B)執行程序終結之前 (C)執行 通知生效之前 (D)執行程序終結之後。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第 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 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評論主題】81.警察為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得行使之職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但必須受何限制? (A)以其他機關就該危害無法或不能即時制止或排除者為限 (B)須警察優先處理 (C)須經他機關依行政程序法請求行政協
【評論內容】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8條第2款警察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或採取措施,以其他機關就該危害無法或不能 即時制止或排除者為限。
【評論主題】29.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警察為維護社會治安,並防制治安 顧慮人口再犯,得定期實施查訪,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感 訓處分執行完畢、流氓輔導期滿或假釋出獄後幾年內為限? (A)1 (B)2 (C
【評論內容】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5條第2款前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為限。
【評論主題】33.經處以怠金,逾期未繳納者,應如何執行? (A)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B)易以拘留 (C)加收滯納金 (D)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第34條:第 34 條 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依第二章之規定執行之。
【評論主題】97.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當警察依其規定對人執行即時強制之管束時,最長 不得逾幾小時? (A)八 (B)十六 (C)二十四 (D)三十六
【評論內容】第19條第二項: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 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 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評論主題】86.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 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警察對於該異議之處理方式,何者有誤? (A)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 (B)警察
【評論內容】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第二項: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 者,得繼續執行,
【評論主題】56.警察運用第三人(俗稱「線民」警勤稱「諮詢對象」)蒐集資料,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所稱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 (B)經遴選為第三人者,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並
【評論內容】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2條第三款-經遴選為第三人者,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 證明文件,亦不具本法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
【評論主題】47.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卅一條,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多久 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 (A)1 年 (B)2 年 (C)3 年 (D)5 年
【評論內容】警執法31條第3項: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
【評論主題】45.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卅一條,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 不服者,得依法提起下列何者? (A)申訴 (B)訴願 (C)聲明異議 (D)以上皆非
【評論內容】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1條-第三款: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評論主題】33.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九條,警察對於有下列何種情形,得為管 束? (A)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 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B)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C)暴行
【評論內容】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 、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評論主題】19.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九條,蒐集之資料,於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 活動結束後,如非調查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應如何處理資料? (A)保存三年 (B)保存一年 (C)銷毀 (D)沒有規定
【評論內容】警察職權行使法第9條第2項-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於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結束後,應即銷毀之。
【評論主題】201.下列何者,非「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規格表」所列之警械? (A)警銬 (B)震憾彈 (C)瓦斯槍 (D)電擊器 (E)防彈衣
【評論內容】是因為防彈衣是防禦性質所以不算警械嗎?警察帶瓦斯槍是要幹嘛?去夜市打氣球?還是像九品芝麻官的豹子頭一樣:先嚇嚇他們?
【評論主題】二、某負載電壓電流波形如圖二所示,電壓相量表示式為 Vs = 180∠0° 。圖二【題組】⑴請計算該電流波形之有效值。(5 分)
【評論內容】
而所謂略誘是指:以強暴、脅迫或詐術等方法,違反被誘人自主之意願,使其離開家庭或監督權人監護範圍而至於自己實力支配下之行為。 解釋上,如果對於家長或其他有監督權人進行強暴或脅迫等行為,也有可能會成立該罪。 另外,和誘未滿16歲的男女脫離家庭,法律上一律當作略誘,稱為「準略誘罪」。
【評論主題】三、甲、乙共同對丙為傷害行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於準備程序時,丙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丙對法官表示:「已與甲和解,願意原諒甲,僅欲單獨對甲撤回告訴,因乙不承認犯罪,不願意原諒乙,也不對乙撤回告訴。
【評論內容】第 28 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評論主題】【題組】2.博物館裡面的東西雖然不是很多,但是每一件文物都【 】的表達一段歷史。
【評論內容】第 29 條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