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經許可購置槍砲、彈藥者,應於購置持有之翌日起幾日內,由機構負責人或持有人持向機構所在地之警察局申請查驗給照,並列冊管理?
(A)七日內
(B)十四日內
(C)二十日內
(D)三十日內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69149
統計:A(107),B(9),C(3),D(33),E(0)

用户評論

waley5566】評論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0條經許可購置槍砲、彈藥者,應於購置持有之翌日起七日內,由機關(構)、學校、團體代表人、負責人或持有人持向機關(構)、學校所在地、主事務所所在地、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申請查驗給照,並列冊管理。

Yuri】評論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0 條經許可購置槍砲、彈藥者,應於購置持有之翌日起七日內,由機關(構)、學校、團體代表人、負責人或持有人持向機關(構)、學校所在地、主事務所所在地、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申請查驗給照,並列冊管理。前項槍砲、彈藥有本條例第五條之二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機關(構)、學校、團體代表人、負責人或持有人應於撤銷或廢止其許可翌日起十五日內,連同執照報由機關(構)、學校所在地、主事務所所在地、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給價收購或收繳;無報繳人者,由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收繳。第一項之槍砲、彈藥遺失者,機關(構)、學校、團體代表人、負責人或持有人應連同執照向機關(構)、學校所在地、主事務所所在地、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報繳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