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éronique Che】評論
實質競合又稱之為數罪併罰(刑法第50條)
【杜賓】評論
62條但書 :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所以(D)是依122條第3項沒錯吧?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回樓上8F,(D)刑法第122條第3項,即是指刑法第62條但書的特別規定,故(D)但因其自首,應減輕或免除其刑=正確。
【loverlover556】評論
第62條(自首減輕)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林欣雅】評論
第 122 條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公務員答應違背職務,但未執行違背職務之行為)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公務員答應並執行違背職務之行為)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行賄)第 62 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 132 條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
【Yuri Kero】評論
乙‘為邀寬減’什麼意思?
【candy9140yh】評論
為了要求(邀是要的同義)寬減刑度
【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A)甲雖受利益在後,但約定在先(默契),仍無礙於成立刑法第122條第2項收受不正利益因而為違背職務行為罪(B)甲嗣後將招標底價洩漏於乙,另成立刑法第132條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實務上用貪污制罪條例(D)乙之所為應成立刑法第122條第3項行賄罪中之「交付不正利益罪」,但因其自首,減輕或免除其刑16 服務於臺北市政府的某專員甲,多年前向乙借錢,逾期甚久未歸還,一日,乙向甲表示,如甲將其承辦之某件招標工程底價告知,即可免除其債務,當時甲雖未表示同意,惟心已默許,嗣後,即將招標底價洩漏於乙,乙亦免除甲之債務。事後,乙為邀寬減,乃向檢察機關告知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