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瓜】評論
得被害者同意 = 阻卻構成要件同意得被害者承諾 =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myan】評論
超法規 得被害人承諾
【Lin Tony】評論
打我呀笨蛋?
【林宗佑】評論
所以是同意還是承諾?還是一樣?
【林欣雅】評論
法定阻卻違法事由第 21 條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第 22 條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第 23 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第 24 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得被害人同意容許之風險(拳擊比賽等)義務衝突(有二人皆溺水,救誰)FROM: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https://tw.answers.yahoo....
【小李子】評論
超法規阻卻違法的一般要件: I、被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