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甲犯A、B二罪同時受法院審判,A罪被宣告有期徒刑四個月得易科罰金,B罪被宣告有期徒刑八年。因A罪先確定,先予執行,而准於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B罪確定,受有期徒刑八年之宣告。經聲請改定其刑,法院欲定八年二個月有期徒刑,因A罪宣告之刑,已易科執行完畢,乃直接予以扣除,遂改定應執行刑為七年十個月有期徒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於宣告時,應扣除已執行之刑。故所定最終執行刑為正確
(B)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扣除已執行者,應屬執行上之扣除,而非宣告之扣除。故所定執行刑不正確
(C)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為行為人最終所應得之刑,定執行刑時先予扣除已執行者,乃屬正確
(D)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不得將已執行完畢之刑併入。故所定應執行之刑並不正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36066
統計:A(42),B(82),C(68),D(5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主刑、刑法總則的體系與架構、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

用户評論

車禍處理達人】評論

法條?

RRR】評論

裁判前確定犯數罪,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檢察官仍應依刑訴477第1項之規定,向犯罪實事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執行刑。已執行之刑期則於法院所定執行刑中扣除接續執行刑,因此B為正確,屬執行上之扣除,非宣告之扣除,本題所定執行刑不正確。

張嘎威】評論

參 刑法第54條 數罪併罰,已經處斷,如各罪中有受赦免者,餘罪仍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僅餘一罪者,依其宣告之刑執行。

寧可現在對自己殘酷】評論

最高法院100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數罪併罰案件之執行完畢,係指該數罪所定應執行之刑已執行完畢而言。若數罪中之一罪已先予執行,嗣法院始依檢察官之聲請,就該數罪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則前已執行之刑,係檢察官執行時予以扣除之問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

108司法特考法警上榜】評論

請問與刑法52條有何差別?

威導】評論

參 刑法★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