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處理達人】評論
法條?
【RRR】評論
裁判前確定犯數罪,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檢察官仍應依刑訴477第1項之規定,向犯罪實事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執行刑。已執行之刑期則於法院所定執行刑中扣除接續執行刑,因此B為正確,屬執行上之扣除,非宣告之扣除,本題所定執行刑不正確。
【張嘎威】評論
參 刑法第54條 數罪併罰,已經處斷,如各罪中有受赦免者,餘罪仍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僅餘一罪者,依其宣告之刑執行。
【寧可現在對自己殘酷】評論
最高法院100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數罪併罰案件之執行完畢,係指該數罪所定應執行之刑已執行完畢而言。若數罪中之一罪已先予執行,嗣法院始依檢察官之聲請,就該數罪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則前已執行之刑,係檢察官執行時予以扣除之問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
【108司法特考法警上榜】評論
請問與刑法52條有何差別?
【威導】評論
參 刑法★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