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豈颪】評論
(A)並非告訴乃論(B)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B) 重婚為五年以下 (D) 丁成立239通姦罪,F成立239相姦罪(對向犯不能論共犯)
【林欣雅】評論
第 7 條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第 237 條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第 238 條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須告訴乃論第 229-1 條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第 221 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224 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
【110警特小弟】評論
現在已無通姦罪(J791) 但不影響本題答案
【麥(不販賣)】評論
C 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是客觀可罰性
【111警特上岸】評論
現在已無通姦罪(J791) 但不影響本題答案
【SHUNGHSU】評論
(A)刑法245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重婚罪(刑法237)並無此規定(B)刑法第5條並無此規定。(C)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民法988~997);婚姻無效之裁判(民訴582);撤銷婚姻之裁判(民訴582)。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通說認為,此一要件為客觀處罰要件,行為人主觀故意無須認識之。(D)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