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心愛林】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3. 古賽爾(Charles T. Goodsell)指出,現代行政人員除了是一個技術專家之外,亦是一個價值處理者,而且會面臨平衡5 大行政價值之挑戰。下列何者非屬其所稱之行政價值?(A)調整(Mod

【評論內容】並非經常相容的行政價值: (一)手段(Means):執行法律及服從命令是行政人員之職責所在,但因其為高層權威之被動性工具,故其仍要表現出效率、效能、及時與忠誠之行為。(二)倫理(Morality):行政措施要維護正義、平等、誠實、個人權益等高層倫理性價值,而不能僅依據民主而行。(三)民眾(Multitude):行政人員必須立即回應民眾的需求。(四)市場(Market):公共行政要以市場經濟觀念來主導公共規模。(五)任務(Mission):行政機關要適應多變之環境,使法律意義與時俱進,同時亦能秉持長期累積之專業知識,去界定公共利益及機關任務之內涵。From:https://www.3people.com.tw/%E7%9F%A5%E8%AD%98/%E5%85%AC%E5%85%B1%E8%A1%8C%E6%94%BF%E7%9A%84%E8%BF%...

【評論主題】48. 我國在《憲法增修條文》中增訂許多基本國策,做為政府施政的主要方針。下列相關的敘述,哪些是正確的?甲、對身心障礙者、婦女與軍公教之權益,均有進一步的保障乙、對金門、馬祖、小琉球等離島居民,應予以

【評論內容】

憲法增修條文 第10條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

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國家應重視...

【評論主題】30 甲勸誘乙及丙設法綁架A,以便事成之後向A之家屬勒索贖款,乙丙聽從其勸誘,並於A之住所外埋伏,等待A出現時加以綁架,此時甲又以手機通知乙丙,勸其終止犯罪計畫,乙丙聽從甲的勸告,放棄後續之行為。依立

【評論內容】

第 29 條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第 347 條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裁判字號:28 年上字第 19 號

要旨:

教唆犯,除其所教唆之罪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者外,必須正犯受其教唆而實施犯罪始能成立,若他人誤信其所教唆之事項為合法行為而實施之,並無犯罪故意者,則授意人係利用不知情之人以實施自己之犯罪行為,即屬...

【評論主題】29 甲與乙兩人共同傷害A,甲以棍棒敲打A頭部數下,因下手過重,致A顱內大量瘀血,送醫後不治死亡。依實務見解,有關甲與乙兩人之罪責,下列所述何者正確?(A)甲與乙無論能否預見,均應負傷害致死罪之共同正

【評論內容】

第 277 條:普通傷害罪、傷害罪因而使人重傷之加重結果犯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8 條:重傷罪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0 條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

【評論主題】28 甲施用毒品缺錢花用,知其父親A擁有大量現金,乃心生歹念,唆使乙、丙裝成蒙面歹徒,趁甲之鄰居B目擊時(以便使A誤信為真),持凶器將甲挾持至某處所藏匿。由乙、丙向A勒贖30萬,並恐嚇不得報警,A因擔

【評論內容】

第 347 條:擄人勒贖罪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第 339 條:詐欺取財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9-4 條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評論主題】25 甲騎機車至A上班之加油站佯稱要加油,趁A不備之際,下手攫取A所有置於加油機旁收銀臺抽屜內之皮包(內有現金等財物)。試問依實務見解,甲成立何罪?(A)竊盜罪(B)搶奪罪(C)強盜罪(D)詐欺取財罪

【評論內容】

竊盜罪: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違背他人意思或未經同意,以和平非暴力手段破壞他人對其持有物的持有支配關係,進而建立新的持有支配關係。

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搶奪罪:乘人不備或來不及抗拒而以腕力奪取,可能是一種暴力手段,但必須未達不能抗拒之程度。

第 32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

【評論主題】22 關於妨害婚姻犯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同時與A、B結婚,三人均構成重婚罪,須告訴乃論(B)有配偶C之我國籍乙男,在我國領土外與D結婚之行為,無我國刑法之適用(C)丙以詐術和E締結婚姻,對

【評論內容】

第 7 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第 237 條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

第 238 條

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須告訴乃論

第 229-1 條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4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

【評論主題】19 當檢察官在偵查庭訊問乙是否曾交付一百萬元以交換甲協助之事時,乙表示:「確有一百萬元之事」,但此乃兩人間之借貸,甲早已返還該借款。但當檢察官要求提出借據時,乙表示:「當初之借貸只是口頭約定,並無書

【評論內容】

第 168 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A,D),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裁判字號:73 年台上字第 1710 號

要旨: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B)。上訴人等以偽造之杜賣證書提出法院,不過以此提供為有利於己之證據資料,至其採信與否,尚有待於法院之判斷,殊不能將之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同...

【評論主題】11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行為,不構成加重竊盜罪?(A)結夥三人行竊,其中有未滿14歲的孩童(B)於公車內扒竊(C)在機場航站大廳內行竊(D)持螺絲起子行竊

【評論內容】

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21 條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

    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8 條

未滿十四...

【評論主題】9 A將機車停在自助餐廳旁邊未熄火,即進入餐廳內購買便當,路人甲發現意圖據為己有,正擬跨上機車時,A正好出來,將甲逮捕。問:甲應負何刑責?(A)侵占罪未遂(B)侵占罪既遂(C)竊盜罪未遂(D)竊盜罪既

【評論內容】

第 320 條 竊盜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5 條 侵占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FROM: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評論主題】25 甲騎機車至A上班之加油站佯稱要加油,趁A不備之際,下手攫取A所有置於加油機旁收銀臺抽屜內之皮包(內有現金等財物)。試問依實務見解,甲成立何罪?(A)竊盜罪(B)搶奪罪(C)強盜罪(D)詐欺取財罪

【評論內容】

竊盜罪: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違背他人意思或未經同意,以和平非暴力手段破壞他人對其持有物的持有支配關係,進而建立新的持有支配關係。

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搶奪罪:乘人不備或來不及抗拒而以腕力奪取,可能是一種暴力手段,但必須未達不能抗拒之程度。

第 32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

【評論主題】28 甲施用毒品缺錢花用,知其父親A擁有大量現金,乃心生歹念,唆使乙、丙裝成蒙面歹徒,趁甲之鄰居B目擊時(以便使A誤信為真),持凶器將甲挾持至某處所藏匿。由乙、丙向A勒贖30萬,並恐嚇不得報警,A因擔

【評論內容】

第 347 條:擄人勒贖罪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第 339 條:詐欺取財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9-4 條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評論主題】12 甲對於疼痛具有快感,要求A以皮鞭狠抽其身體,A認為既是甲所同意,樂意為之,乃將甲打得手腳瘀青。試問A得甲同意之行為,得否阻卻其傷害之罪責?(A)得阻卻。因同意屬於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B)不得阻卻

【評論內容】

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第 21 條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第 22 條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第 23 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得被害人同意

容許之風險(拳擊比賽等)

義務衝突(有二人皆溺水,救誰)

FROM: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https://tw.answers.yahoo....

【評論主題】11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行為,不構成加重竊盜罪?(A)結夥三人行竊,其中有未滿14歲的孩童(B)於公車內扒竊(C)在機場航站大廳內行竊(D)持螺絲起子行竊

【評論內容】

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21 條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

    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8 條

未滿十四...

【評論主題】30 甲勸誘乙及丙設法綁架A,以便事成之後向A之家屬勒索贖款,乙丙聽從其勸誘,並於A之住所外埋伏,等待A出現時加以綁架,此時甲又以手機通知乙丙,勸其終止犯罪計畫,乙丙聽從甲的勸告,放棄後續之行為。依立

【評論內容】

第 29 條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第 347 條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裁判字號:28 年上字第 19 號

要旨:

教唆犯,除其所教唆之罪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者外,必須正犯受其教唆而實施犯罪始能成立,若他人誤信其所教唆之事項為合法行為而實施之,並無犯罪故意者,則授意人係利用不知情之人以實施自己之犯罪行為,即屬...

【評論主題】29 甲與乙兩人共同傷害A,甲以棍棒敲打A頭部數下,因下手過重,致A顱內大量瘀血,送醫後不治死亡。依實務見解,有關甲與乙兩人之罪責,下列所述何者正確?(A)甲與乙無論能否預見,均應負傷害致死罪之共同正

【評論內容】

第 277 條:普通傷害罪、傷害罪因而使人重傷之加重結果犯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8 條:重傷罪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0 條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

【評論主題】28 甲施用毒品缺錢花用,知其父親A擁有大量現金,乃心生歹念,唆使乙、丙裝成蒙面歹徒,趁甲之鄰居B目擊時(以便使A誤信為真),持凶器將甲挾持至某處所藏匿。由乙、丙向A勒贖30萬,並恐嚇不得報警,A因擔

【評論內容】

第 347 條:擄人勒贖罪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第 339 條:詐欺取財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9-4 條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評論主題】24 依實務見解,以下敘述,何者錯誤?(A)在住宅內賭博財物,賭聲為戶外所易聽聞,構成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罪(B)軍人在營房內賭博財物,構成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罪(C)公務員在公署內賭博財物,構成在公共場

【評論內容】

第 266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司法院院字第2025號解釋》

軍營與公署均為公共場所,則軍人在營房,公務員在公署內,賭博財物,應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論科。

FROM: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5%8F%B8%E6%B3%95%E9%99%A2%E9%99%A2%E5%AD%97%E7%AC%AC2025%E8%99%9F%E8%A7%A3%E9%87%8B

https://books.google.com.tw/books?id=Nqh9DwAAQBAJ&pg=PA276&lpg=PA276&dq=%E5%8F%B8%E6%B3%95%E9%99%A2%E9%...

【評論主題】25 甲騎機車至A上班之加油站佯稱要加油,趁A不備之際,下手攫取A所有置於加油機旁收銀臺抽屜內之皮包(內有現金等財物)。試問依實務見解,甲成立何罪?(A)竊盜罪(B)搶奪罪(C)強盜罪(D)詐欺取財罪

【評論內容】

竊盜罪: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違背他人意思或未經同意,以和平非暴力手段破壞他人對其持有物的持有支配關係,進而建立新的持有支配關係。

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搶奪罪:乘人不備或來不及抗拒而以腕力奪取,可能是一種暴力手段,但必須未達不能抗拒之程度。

第 32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

【評論主題】23 有關發掘墳墓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發掘合葬多數棺木之墳,應成立多數發掘墳墓罪(B)依據撿骨習俗開挖墳墓,仍具有發掘墳墓罪之構成要件該當性(C)發掘墳墓看見棺木時,即為既遂(D)發掘墳墓罪

【評論內容】

第 248 條

發掘墳墓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字號:18 年上字第 999 號

要旨:

上訴人以一教唆行為,發掘三棺,祇應論以一個教唆他人發掘墳墓罪,原判決認為共同正犯,並計其所掘棺數,分別論科,其法律上之見解,顯有未當。

裁判字號:18 年上字第 891 號

要旨:

 (一) 發掘墳墓,不能以棺數定其罪數(A)。該墳雖合葬三棺,而其發掘行為僅有一個,原判認為應論一罪,自無不合。

 (二) 護身護棺之物皆屬殯殮之具,故棺槨衣衾均應認為殮物。原縣既已勘明外槨揭開,並盜去棺上銅鎖等件,而僅判處單純掘墓之罪,已嫌未當。

裁判字號:23 年上字第 2038 號

要旨:

刑法處罰發掘墳墓之本旨,在保護社會重視墳墓之習慣,故其犯罪...

【評論主題】22 關於妨害婚姻犯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同時與A、B結婚,三人均構成重婚罪,須告訴乃論(B)有配偶C之我國籍乙男,在我國領土外與D結婚之行為,無我國刑法之適用(C)丙以詐術和E締結婚姻,對

【評論內容】

第 7 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第 237 條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

第 238 條

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須告訴乃論

第 229-1 條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4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

【評論主題】21 刑庭法官甲,明知被告A犯殺人罪,於收受A之賄賂後,竟藉端被害人未致死亡結果,改判A僅負傷害罪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甲乃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明知而故為枉法之裁判,成立枉法裁判罪(B)甲

【評論內容】

第 122 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B),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第 124 條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A),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25 條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

【評論主題】20 甲於競選地方縣議員時給予另一縣議員候選人乙新臺幣二千萬元作為競選經費,並約定若二人皆當選,乙必須在甲競選議會議長時,投票支持甲。就乙收受餽贈的行為,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乙收受餽

【評論內容】

第 123 條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裁判字號92,台上,2479

按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準受賄罪,須以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為構成要件。所謂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其職務上所掌理之事務而言。被告等為民選之縣議員,於宣誓就職後固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然依當時有效之台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僅於第四章(即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二條)規定有關縣市議會之職權;縣市議員本身,並無其職務上個人掌理之事務。至於該...

【評論主題】19 當檢察官在偵查庭訊問乙是否曾交付一百萬元以交換甲協助之事時,乙表示:「確有一百萬元之事」,但此乃兩人間之借貸,甲早已返還該借款。但當檢察官要求提出借據時,乙表示:「當初之借貸只是口頭約定,並無書

【評論內容】

第 168 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A,D),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裁判字號:73 年台上字第 1710 號

要旨: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B)。上訴人等以偽造之杜賣證書提出法院,不過以此提供為有利於己之證據資料,至其採信與否,尚有待於法院之判斷,殊不能將之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同...

【評論主題】18 甲擔任某部會政務次長,於95年某月某日與某建設公司負責人乙聚會時主動表示,乙若願意支付一百萬元,可施壓承辦人儘速核發該公司於禁建區建造別墅的執照。乙考慮數日後,差請公司會計將一百萬送至甲的辦公室

【評論內容】

第 122 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公務員尚未執行違背職務之行為)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公務員已執行違背職務之行為)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FROM: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評論主題】16 服務於臺北市政府的某專員甲,多年前向乙借錢,逾期甚久未歸還,一日,乙向甲表示,如甲將其承辦之某件招標工程底價告知,即可免除其債務,當時甲雖未表示同意,惟心已默許,嗣後,即將招標底價洩漏於乙,乙亦

【評論內容】

第 122 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公務員答應違背職務,但未執行違背職務之行為)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公務員答應並執行違背職務之行為)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行賄)

第 62 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 132 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

【評論主題】13 有關瀆職罪章各罪之敘述,下列何項為正確?(A)第128條越權受理訴訟罪,其適格之犯罪主體,以依法具有接受人民所提訴訟,並進而為實體裁決之司法公務員為限(B)公務員明知依法並無徵收稅捐之根據,為支

【評論內容】

(A)明知不應受理而仍受理之公務員

第 128 條

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 條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B)明知不應徵收而仍徵收之公務員

第 129 條

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C)直接或間接圖利而獲利益之...

【評論主題】15 被告甲於民國98年1月犯強盜罪,98年6月又再犯強盜罪而遭逮捕。甲所犯兩罪均經檢察官起訴。法院判決第一次強盜罪之宣告刑為5年6月有期徒刑,第二次強盜罪之宣告刑為6年3月有期徒刑。試問法院所定之應

【評論內容】

6年3個月到11年9個月之間。

第 51 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FROM: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評論主題】14 關於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即使死刑併科罰金刑,罰金刑亦不執行(B)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

【評論內容】

數罪併罰

第 51 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A)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B)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 其金額。(C)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D)

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

【評論主題】5 甲所為之下列何一行為,可能構成誣告罪?(A)以匿名信函,捏造事實,向國稅局舉發某知名藝人逃漏鉅額所得稅(B)捏造事實,向監察委員檢舉某警察局局長,行為放浪,經常出入聲色場所(C)捏造事實,向經濟部

【評論內容】

第 169 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誣告罪之構成要件如下:

1. 誣告必須向該管公務員提出:

稱該管公務員是指有權接受申告,而開始刑事程序或行政懲戒程序的公務員而言。

2. 行為人所誣告的內容必須為虛偽者:

亦即行為人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的內容,必須是虛構的犯罪事實或虛造的應行懲戒事實,方為本罪的誣告。

3. 行為人誣告的對象,必須在法律上能負刑事責任或懲戒責任之人:

故對於未滿14歲或心神喪失無責任能力之人,誣告其犯罪,或對不具公務員身分者,誣告其違法失職,皆不會成立本罪。

4. 行為人提出虛偽的申告即可,...

【評論主題】11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行為,不構成加重竊盜罪?(A)結夥三人行竊,其中有未滿14歲的孩童(B)於公車內扒竊(C)在機場航站大廳內行竊(D)持螺絲起子行竊

【評論內容】

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21 條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

    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8 條

未滿十四...

【評論主題】12 甲對於疼痛具有快感,要求A以皮鞭狠抽其身體,A認為既是甲所同意,樂意為之,乃將甲打得手腳瘀青。試問A得甲同意之行為,得否阻卻其傷害之罪責?(A)得阻卻。因同意屬於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B)不得阻卻

【評論內容】

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第 21 條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第 22 條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第 23 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得被害人同意

容許之風險(拳擊比賽等)

義務衝突(有二人皆溺水,救誰)

FROM: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https://tw.answers.yahoo....

【評論主題】10 甲欲殺害A,埋伏於隱僻處等待A經過。月夜中,見一人過來,甲誤認為A,開槍射擊,不料死者竟是甲之父親。問:甲應負何罪責?(A)普通殺人罪(B)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C)過失致死罪(D)過失致直系血

【評論內容】

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上將「主觀想法」和「客觀事實」不同的情形,稱為「錯誤」。

而錯誤又可以分成「客體錯誤」、「打擊錯誤」、「因果歷程錯誤」等。

一、客體錯誤

客體錯誤也就是「誤認」的情形。

(一)等價客體錯誤:由於想要造成的侵害都是一樣的,不論殺A或殺B都是侵害人的生命法益。所以通說認為,等價客體錯誤還是會構成故意。

(二)不等價客體錯誤:以誤狗為人為例,行為人甲主觀上是以殺人的的故意去射殺狗狗,但最後造成的是毀損的結果。因為甲沒有想要殺狗的故意,所以欠缺毀損的故意,只構成過失毀損,由於毀損沒有罰過失,所以毀損的部...

【評論主題】9 A將機車停在自助餐廳旁邊未熄火,即進入餐廳內購買便當,路人甲發現意圖據為己有,正擬跨上機車時,A正好出來,將甲逮捕。問:甲應負何刑責?(A)侵占罪未遂(B)侵占罪既遂(C)竊盜罪未遂(D)竊盜罪既

【評論內容】

第 320 條 竊盜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5 條 侵占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FROM: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評論主題】8 甲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臺北捷運悠遊卡,依刑法甲應如何論罪?(A)第195條偽造通用貨幣罪(B)第201條偽造有價證券罪(C)第201條之1偽造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罪(D)第2

【評論內容】

第 195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01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 201-1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

【評論主題】7 交通警察甲取締闖紅燈之機車,擬開單舉發時,因違規駕駛人A再三哀求拜託,而將違規事由記錄為未帶駕照,並教訓A日後不要再闖紅燈。甲在罰單上記載未帶駕照而非闖紅燈之行為,在刑法上應論以何罪?(A)刑法第

【評論內容】

第 213 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1 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6 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72 年台上字第 4709 號

所謂行使偽造之文書,乃依文書之用法,以之充作真正文書而加以使用之意,故必須行為人就所偽造文書之內容向他方有所主張,始足當之

FROM:

https://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201.aspx?lsid=FL001424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C0000001&FL...

【評論主題】6 刑法第192條第1項違背預防傳染病法令罪,在構成要件的分類上,其屬於下列何者?(A)結合構成要件(B)完整構成要件(C)變體構成要件(D)空白構成要件

【評論內容】

第 192 條

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之法令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暴露有傳染病菌之屍體,或以他法散布病菌,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空白刑法 (Blankettstrafgesetz) :

僅規定罪名、法律效果(刑罰)及部分構成要件,而將部分構成要件中的禁止內容,委於行政機關所發布之行政法規或命令,即為空白刑法條款。

空白構成要件 (Blankettatbestand):

行政機關依據法律之授權,就空白刑法部分空白之規定,發布行政法規、命令。來填充法律空白之處,使其構成完整的法律。

FROM:

https://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201.aspx?lsid=FL001424

https://zerofall.pixnet.net/blog/post/96955328

【評論主題】4 有關主刑加減之標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死刑不得加重。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B)無期徒刑不得加重。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C)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

【評論內容】

第 64 條

死刑不得加重。

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

第 65 條

無期徒刑不得加重。

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67 條

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

第 68 條

拘役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

【評論主題】2 某週刊攝影記者甲得知藝人A深夜與朋友於私人別墅的室外游泳池畔舉辦派對,由於游泳池位於別墅大門入口下數十階梯下方,池畔有濃密樹木足以遮擋鄰房視線,又有大門與圍牆,他人或隔鄰住戶難以由外窺視別墅裡面的

【評論內容】

第 315-2 條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06 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FROM: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C0000001&FLNO=306&ty=C

【評論主題】8 根據開頓(Gerald E. Caiden)的說法,下列何者為行政革新應遵守的要點?(A)革新計劃的執行方法應該要前後一致,絕對不可變化(B)為了順利推動革新,可以省略中間的階段,以結果論(C)革

【評論內容】

張潤書教授的觀點:

行政革新就是行政業務現代或或科學化、

行政風氣的革新、

行政效率的提高、

行政業務制度化以及行政組織與人事的革新

依據學者陳德禹的認為:行政革新的策略可分為以下三個層次

文化層次

結構層次

技術層次

【評論主題】14.下列對於項脊軒志的文意說明,錯誤的選項是:(A)「庭中始為籬,已為牆,凡再變矣」:暗示親族間日漸疏離分裂的情景(B)「雜植蘭桂竹木於庭」、「庭階寂寂,小鳥時來啄食,人至不去」:表現其超然於物外之

【評論內容】

A「庭中始為籬,已為牆,凡再變矣」

庭院中開始是籬笆隔開,然後又砌成了牆,一共變了兩次。

B「雜植蘭桂竹木於庭」、「庭階寂寂,小鳥時來啄食,人至不去」

我在庭院裏隨意地種上蘭花、桂樹、竹子等草木,往日的欄杆,也增加了新的光彩。

庭院、臺階前靜悄悄的,小鳥不時飛下來啄食,人走到它跟前也不離開。

C「庭有枇杷樹,吾妻死之年所手植也,今已亭亭如蓋矣」

庭院中有一株枇杷樹,是我妻子去世那年她親手種植的,如今已經高高挺立着,枝葉繁茂像傘一樣了。

D「余區區處敗屋中,方揚眉瞬目,謂有奇景。人知之者,其謂與埳井之蛙何異」

我今天居住在這破舊的小屋裏,卻自得其樂,以爲有奇景異致。如果有知道我這種境遇的人,恐怕會把我看作目光短淺的井底之蛙吧!

from https://fanti.dugushici.com/ancient_proses/71881

【評論主題】21 下列何者是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之性質?(A)訴願之決定(B)最高法院之終審判決(C)行政處分(D)高等法院之初審判決

【評論內容】

釋字第 378 號

依律師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所設之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性質上相當於設在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之初審與終審職業懲戒法庭。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自不得再行提起行政爭訟。

釋字第 295 號

財政部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對會計師所為懲戒處分之覆審決議,實質上相當於最終之訴願決定,不得再對之提起訴願、再訴願。如認損害其權利者,應許其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評論主題】14.下列對於項脊軒志的文意說明,錯誤的選項是:(A)「庭中始為籬,已為牆,凡再變矣」:暗示親族間日漸疏離分裂的情景(B)「雜植蘭桂竹木於庭」、「庭階寂寂,小鳥時來啄食,人至不去」:表現其超然於物外之

【評論內容】

A「庭中始為籬,已為牆,凡再變矣」

庭院中開始是籬笆隔開,然後又砌成了牆,一共變了兩次。

B「雜植蘭桂竹木於庭」、「庭階寂寂,小鳥時來啄食,人至不去」

我在庭院裏隨意地種上蘭花、桂樹、竹子等草木,往日的欄杆,也增加了新的光彩。

庭院、臺階前靜悄悄的,小鳥不時飛下來啄食,人走到它跟前也不離開。

C「庭有枇杷樹,吾妻死之年所手植也,今已亭亭如蓋矣」

庭院中有一株枇杷樹,是我妻子去世那年她親手種植的,如今已經高高挺立着,枝葉繁茂像傘一樣了。

D「余區區處敗屋中,方揚眉瞬目,謂有奇景。人知之者,其謂與埳井之蛙何異」

我今天居住在這破舊的小屋裏,卻自得其樂,以爲有奇景異致。如果有知道我這種境遇的人,恐怕會把我看作目光短淺的井底之蛙吧!

from https://fanti.dugushici.com/ancient_proses/71881

【評論主題】21 下列何者是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之性質?(A)訴願之決定(B)最高法院之終審判決(C)行政處分(D)高等法院之初審判決

【評論內容】

釋字第 378 號

依律師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所設之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性質上相當於設在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之初審與終審職業懲戒法庭。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自不得再行提起行政爭訟。

釋字第 295 號

財政部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對會計師所為懲戒處分之覆審決議,實質上相當於最終之訴願決定,不得再對之提起訴願、再訴願。如認損害其權利者,應許其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評論主題】20 「據說愛因斯坦穿著舊西裝出席諾貝爾獎得主的演講會議,並回絕了人家遞給他的全新西裝;德國總理派官員來訪,愛因斯坦的夫人催促他換上正式的衣服會面,愛因斯坦卻說:『若要見我,人在這裡;若要看我的衣服,

【評論內容】

A放蕩不羈

注音:ㄈㄤˋ ㄉㄤˋ ㄅㄨˋ ㄐㄧ

釋義:行動隨便,不受約束。

C耿介不屈

ㄍㄥˇ ㄐㄧㄝˋ ㄅㄨˋ ㄑㄩ

釋義:耿介,堅貞剛正的人。不屈,不屈服、不順從。

D倨傲鮮腆

注音:ㄐㄩˋ ㄠˋ ㄒ|ㄢˇ ㄊ|ㄢˇ

釋義:倨傲,驕慢不恭。鮮腆,不知害羞。形容一個人態度傲慢,自以為是。

FROM:https://idiom.wlps.kl.edu.tw/index.php?id=34623

【評論主題】12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相關規定,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審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被宣告解散之政黨,應即停止一切活動,其依政黨比例方式產生之民意代表自判決生效時起變成無黨籍(B)憲

【評論內容】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參與審理之資深大法官充審判長。

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時,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始得為之。

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判決之評議,應經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三分之二之同意決定之。

而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裁定之評議時,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被宣告解散之政黨,應即停止一切活動,並不得成立目的相同之代替組織,其依政黨比例方式產生之民意代表自判決生效時起喪失其資格。

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政黨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準用民法法人有關之規定。

【評論主題】3 下列何種被繼承人之行政法上權利或義務,得由其繼承人繼受?(A)服兵役之義務 (B)公務員任用資格(C)綜合所得稅稅捐繳納義務 (D)身心障礙者補助金領取請求權

【評論內容】

一身專屬性相關考題

下列何項法律關係不具有一身專屬性? 

(A)退稅請求權 

(B)接受國民教育義務 

(C)服兵役義務 

(D)行政機關課予某人之不行為義務 

答案:A 102年司法官

老王因酒醉駕車不幸死亡,有關其子小王是否應繳納老王生前所滯欠之罰鍰的問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罰鍰具有一身專屬性,老王死亡後,罰鍰繳納義務即已消滅,小王不必繳納 

(B)只要是公法上給付義務,即不因義務人死亡而消滅。小王應負擔該項罰鍰繳納義務 

(C)行政執行處得就小王之自有財產逕為執行 

(D)老王遺有財產,行政執行處得逕對遺產執行 

答案:D 101年司

from:線上測驗

【評論主題】5 「網絡型組織」可以被歸類為美國公共行政學者彼得斯(B. G. Peters)所謂的四種新治理模式的那一類型?(A)市場式的政府(market government) (B)垂直式的政府(verti

【評論內容】

Peters提出四種新治理模式:企業型政府的特質

模式目的組織形式概念公共利益取向市場式矯正官僚體制的獨占性分權化組織競爭降低施政成本參與式矯正層級節制體系扁平化組織 協商  增進公職人員與民眾的參與度彈性化矯正官僚正式化與常業化虛擬組織

適應彈性

降低施政成本、增近成員合作團結

解制式

鬆綁式府

矯正過度管制無特別形式決策責任增進政府部門的創新能力和行動力

from  /note_book.php?bsid=2304¬eid=2686#99#ixzz52FmyHRgN

【評論主題】4 臺北市政府委託甲民間團體行使公權力,致人民權益受侵害而提起訴願,其訴願管轄機關為何?(A)甲民間團體 (B)臺北市政府 (C)中央主管機關 (D)行政院

【評論內容】

訴願法 第 4 條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 (鎮、市) 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 (市) 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 (市) 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訴願法 第 7...

【評論主題】22 在實務上,一項公共政策究竟能否實現公共利益總是難以判斷。學者全鍾燮(Jong S. Jun)建議公共利益可以用八種判準加以衡量,下列那一組不在他所提出的判準之列?(A)政黨衡平、全球視野 (B)

【評論內容】

一、「公民權利」:

(一)「公共政策」的「內容」必須「充分考量」公民的「各種權利」及「政策可行性」。

(二) 適度地調和「個別」的「公民權利」及「整體」的「社群利益」。

二、「民主程序」:

(一)「公民」對「政策」的「制定」應有「適當」的「參與權」和「發言權」。

(二)「行政機構」必須提供「政策對話」( Policy Dialogue ) 的「機會」,儘量「尊重」各種「相關」的「意見」,以作為「決策」的「基礎」。

三、「非預期的後果分析」:

(一)「公共政策」具有「外部性」。

(二) 因此,必須「充分推論各種可能產生」的「後果」,並「建構有效指標」,俾利「評估短期」的「利弊」與「長期」的「得失」。

四、「倫理與道德的標準」:

(一)「公共政策」與「執行...

【評論主題】2 關於保護規範理論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用以作為判斷人民依法有無主觀公權利之基準(B)操作之目標在於認定法規除維護公益外,是否尚蘊含有保護私益之目的(C)無論新、舊保護規範理論,皆應嚴守法條文

【評論內容】

保護規範說

 所謂的「保護規範說」,亦即是否具有主觀公權利,應從法律規範保障之目的為何來探求;如法規之規範目的在於保障個人權益,固無疑義,如法規之目的係為公共利益而存在,但就法規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可得知亦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時,則個人即可據此而主張主觀公權利。實務上,大法官釋字第四六九號解釋,亦採取此種見解。

為了判斷人民對於特定利益是否享有請求權一亦即繫爭之利益,乃是人民之公權利抑或僅屬於反射利益,必須從賦予利益的相關法規上著手。亦即:該法規是否給予人民就特定利益,擁有請求實現之權利。保護規範說由此而生。

保護規範說或稱保護目的理論,其意義為「繫爭法規...

【評論主題】6 有關行政院幕僚長的名稱及內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名稱為秘書長 (B)特任職 (C)對外代表行政院 (D)綜合處理行政院幕僚事務

【評論內容】

行政院組織法

第五條

行政院置政務委員七人至九人,特任。

政務委員得兼任前條委員會之主任委員。

第十二條

行政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綜合處理本院幕僚事務;

副秘書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幕僚事務。

行政院置發言人一人,特任,處理新聞發布及聯繫事項,得由政務職務人員兼任之。

【評論主題】2 下列何人認為新公共管理所強調之政府角色,並不能滿足人民對於政府的高度期待,從而主張應該重視公共行政當中的「服務」觀念?(A)賽蒙(H. Simon) (B)薛瑞(W. Sayre) (C)丹哈特(

【評論內容】

丹哈特夫婦提出了對服務行政有相當指導意義的七個方面:

1.服務而非掌舵;

2.公共利益是目標而非副產品;

3.戰略地思考,民主地行動;

4.服務於公民而不是顧客;

5.責任並不是單一的;

6.重視人而不止是生產率;

7.超越企業家身份,重視公民權和公共服務。

新公共服務理論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1、政府的職能是服務,而不是掌舵。

新公共服務理論強調政府的職能是服務,而非掌舵。在新公共管理理論中,奧斯本和蓋布勒指出新公共管理的基本原則之一便是---政府是催化作用的,要掌舵而不是划槳,也就是說,新公共管理理論倡導的政府職能更側重於政府決策層面,而非執行層面。新公共服務理論的提出者登哈特認為,當前許多行政官員都更加關註"掌舵", 即"他們更加...

【評論主題】1 關於信賴保護原則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信賴表現行為與信賴基礎之間有因果關係 (B)法規之廢止皆無信賴保護之適用(C)須有令人民產生信賴之法規或行政處分 (D)信賴利益應值得保護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第八條規定: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信賴保護具備要件:

 1信賴基礎:即國家行為。

 2信賴表現:即人民安排其生活或處置其財產。

 3信賴值得保護:人民之誠實、正當,並斟酌公益。

 4無消極要件存在:例如無國家預先保留廢止權利之情形。

from:https://zh.wikipedia.org/wiki/%E4%BF%A1%E8%B3%B4%E4%BF%9D%E8%AD%B7%E5%8E%9F%E5%89%87

【評論主題】8 根據開頓(Gerald E. Caiden)的說法,下列何者為行政革新應遵守的要點?(A)革新計劃的執行方法應該要前後一致,絕對不可變化(B)為了順利推動革新,可以省略中間的階段,以結果論(C)革

【評論內容】

張潤書教授的觀點:

行政革新就是行政業務現代或或科學化、

行政風氣的革新、

行政效率的提高、

行政業務制度化以及行政組織與人事的革新

依據學者陳德禹的認為:行政革新的策略可分為以下三個層次

文化層次

結構層次

技術層次

【評論主題】15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如何處理?(A)不得少於國防預算 (B)在中央不得少於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C)在縣不得少於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 (D)應優先編列

【評論內容】

憲法第164條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

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

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

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

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0項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

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評論主題】7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案之提出,至少須有全體立法委員幾分之幾以上連署?(A)四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三分之二 (D)四分之三

【評論內容】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

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

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評論主題】1 新公共行政學派是在傳統關切的效率價值之外,再加上一些不同的價值,下列何者最受新公共行政學派的重視?(A)自由 (B)多元化 (C)個人主義 (D)社會公正

【評論內容】

新公共行政的主要論點如下:⒈主張入世相關的公共行政:今後應研究與環境有關、與社會有關,及與行政人員有關的問題,不應再局限於「學術象牙塔」中不問蒼生。⒉主張後邏輯實證論⑴反對邏輯實證論的「價值中立論」,主張單純的事實研究是不夠的,還要關注價值及規範。行政學者與其他社會科學家應以其專業知識與良心從事價值判斷,強調「社會公道」〔Social Equity〕及「社會正義」〔Social Justice〕的重要性。反對價值中立,行政學者應從事價值判斷,強調社會公平、正義及扶助弱勢團體。⑵這項主張是新公共行政與當時主流行政學或傳統行政學之最重要差異所在,行政的目的是如何促使社會公道的提升:社會公道是指政府的服務及管制要一視同仁,肯...

【評論主題】2.子曰:「君子之於天下也,無適也,無莫也,義之與比。」下列關於孔子言行之記載,何者最能符應上文?(A)子罕言利,與命,與仁 (B)子不語:怪、力、亂、神(C)子之燕居,申申如也,夭夭如也 (D)子絕

【評論內容】

孔子說:「君子對於天下事,不刻意強求,不無故反對,一切按道義行事。」

(A)孔子極少談論:私利、命運、仁道。

(B)孔子不談論:怪異、暴力、變亂、鬼神。

(C)孔子在家沒事時,衣冠整潔,悠閒自在。

(D)孔子杜絕四種弊病:不主觀臆斷,不絕對肯定,不固執己見,不唯我獨尊。

from: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畫

【評論主題】25 對於結構中度的政策問題,可以採用那種決策途徑加以處理?(A)漸進決策途徑 (B)理性廣博決策途徑 (C)滿意決策途徑 (D)垃圾桶決策途徑

【評論內容】

1)結構不良:用非理性的決策模式

結構優良:廣博理性

結構適度:混合掃描、滿意

結構不良問題:政治性、漸進、垃圾桶

2)決策模式理性排序(低→高)

政治→漸進→垃圾桶→混合掃描(漸進+理性廣博)→滿意→理性廣博

【評論主題】19 以特洛皮克斯測試法(TROPICS Test)來因應組織變革,下列那一種情況較適合用組織發展式的軟策略?(A)變革發生時間是中至長期 (B)涉及特定具體的對象(C)目標明確且可被量化 (D)控制

【評論內容】

變革的二種基本特性:變革的“硬性”與“軟性”

硬性的變革純屬技術性或機械式的變革

軟性的變革則百分百屬於人員取向的變革

特洛皮克斯因素解決方式採硬策略解決方式採軟策略

T:time scale

變革時間的長短

時間短,易界定

時間長,不易界定R:resources資源確定非確定O:objectives組織目標客觀清楚主觀模糊P:perceptions認知共識衝突I:interest利益有界定界定不清C:control權力集中於管理者分散S:source來源內部外部

from http://prompt.nou.edu.tw/main3-2.php?sno=353&type=3     &

http://www.public.com.tw/opsp/taipei-ck/new/new1-in/106/1060713-KP/1060714kp.pdf

【評論主題】4 下列何者是指組織決策與運作有直接關係的「任務環境」?(A)文化環境 (B)技術因素 (C)法律體制 (D)人口特質

【評論內容】

依據卡斯特與羅森威 ( Kast & Rosenzweig ) 認為「環境因素」,可分為「一般環境」與「特定環境」二種 :

1.一般(社會)系統

文化 科技 教育 天然資源

人口特質 社會

政治環境 法律體制

經濟環境 國際情勢

2.特殊(任務)系統

顧客 供應者 競爭者

技術 政治社會(政策)因素

【評論主題】23 公私協力的類型中,下列何者不是「民辦民營」的模式?(A) OT (B) PFI (C) BOT (D) BOO

【評論內容】

民間融資提案(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 PFI)

係指政府與民間機構以長期契約方式約定,由民間機構投資公共設施,於民間機構利用該設施提供服務時,政府向其購買符合約定品質之公共服務。該模式起源於英國,後為日本等國家仿效。

PFI模式發展出下列具體之作法: 

1.制訂服務表現規範(output specification) 政府對於公共服務之需求應以服務表現規範方式來表達,作為要求民間提供公共服務的標準2.服務績效回饋(performance based reward) 為確保民間提供之公共服務符合服務表現規範要求,英國政府依其服務績效給付費用,所以PFI模式付款機制會與民間服務績效相互聯結,即依照實際提供服務的水準來決定付款高低。一般而言,服務績效包括了兩項...

【評論主題】32. 每一個學派的興起,都是在修正前一期的學說,請按各學派出現的先後順序加以排列,並選出正確的選項?(甲)古典自由主義─亞當‧斯密(A. D. Smith)─國富論;(乙)現代的自由主義─凱因斯(J

【評論內容】

亞當‧史密斯(Adam Smith,1723-1790),於1776年著<國富論>一書。

卡爾·馬克思(Karl Marx,1818-1883年),在19世紀中後期(1801-1900被稱為19世紀),卡爾·馬克思和弗里德里希·恩格斯建構出了馬克思主義的理論架構。

約翰·梅納德·凱因斯(John Maynard Keynes,1883-1946年),其理論是在1930年代提出,當時為大蕭條時期,主張以擴大政府支出的財政政策來解決問題。

米爾頓·傅利曼(Milton Friedman,1912-2006)是美國經濟學家,1976年取得諾貝爾經濟學獎,以表揚他在消費分析、貨幣供應理論及歷史、和穩定政策複雜性等範疇的貢獻。

from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4%BA%9A%E5%BD%93%C2%B7%E6%96%AF%E5%AF%86

https://zh.wiki...

【評論主題】30 當政策方案在合法化階段面臨重大障礙時,可以採取迂迴繞路而行的方式,以避免或延緩一場激烈的爭鬥,這樣的政策合法化策略被稱為何種策略?(A)妥協策略(compromise strategy) (B)

【評論內容】

一 政策合法化過程充滿議價協商的情況,其條件為:

(一)社會多元主義(二)互依關係

(三)起初不同意但以後有同意可能(四)憲法因素

二 在政策合法化時,須採建立支持多數的手段,主要有三:

(一)說服的手段(二)議價協商的手段(三)遊說的手段

三 政策合法化策略包含三大類:包容性策略、排除性策略及說服性策略:

(一)包容性:1.諮商  2.建立聯盟  3.妥協

(二)排除性:1.繞道  2.保持秘密  3.欺騙

(三)說服性:1.雄辯  2.政策分析  3.抗議策略

from 

http://prompt.nou.edu.tw/main3-2.php?sno=158&type=3

http://blog.xuite.net/andwer1972/twblog/127812679-%E7%A9%BA%E5%A4%A7%E5%85%AC%E5%85%B1%E6%94%BF%E7%AD%96%E9%87%8D%...

【評論主題】7 臺中市政府為辦理衛生福利部委辦事項,訂定委辦規則後,應如何處理?(A)函報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B)函報衛生福利部核定後發布(C)發布後報衛生福利部備查 (D)函報臺中市議會核定後發布

【評論內容】

地制26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

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

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縣 (市) 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地制29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

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其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

【評論主題】4 賽蒙(H. Simon)對於行為科學意義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傳統行政學提出的「行政原則」只不過是一些「行政諺語」罷了(B)行為科學研究應區分事實因素與價值因素(C)行政學與各社會科學相同,

【評論內容】

賽蒙(Herbert A. Simon)是行為科學領域重要學者,對行為科學就行政學之觀點 有以下的看法:

(1) 傳統行政科學不夠科學,所謂「行政原則」不過是「行政諺語」。

(2) 應區分事實因素(factual factor)與價值因素(value factor),並以此區分行政與政策。

(3) 行政科學如同其他社會科學、自然科學,應以事實問題作為研究對象,進行實證研究。

(4) 建立科學原則之前提是發展概念工具。

(5) 重視以心理學、社會學、經濟學發現去研究行政行為。

【評論主題】14.下列對於項脊軒志的文意說明,錯誤的選項是:(A)「庭中始為籬,已為牆,凡再變矣」:暗示親族間日漸疏離分裂的情景(B)「雜植蘭桂竹木於庭」、「庭階寂寂,小鳥時來啄食,人至不去」:表現其超然於物外之

【評論內容】

A「庭中始為籬,已為牆,凡再變矣」

庭院中開始是籬笆隔開,然後又砌成了牆,一共變了兩次。

B「雜植蘭桂竹木於庭」、「庭階寂寂,小鳥時來啄食,人至不去」

我在庭院裏隨意地種上蘭花、桂樹、竹子等草木,往日的欄杆,也增加了新的光彩。

庭院、臺階前靜悄悄的,小鳥不時飛下來啄食,人走到它跟前也不離開。

C「庭有枇杷樹,吾妻死之年所手植也,今已亭亭如蓋矣」

庭院中有一株枇杷樹,是我妻子去世那年她親手種植的,如今已經高高挺立着,枝葉繁茂像傘一樣了。

D「余區區處敗屋中,方揚眉瞬目,謂有奇景。人知之者,其謂與埳井之蛙何異」

我今天居住在這破舊的小屋裏,卻自得其樂,以爲有奇景異致。如果有知道我這種境遇的人,恐怕會把我看作目光短淺的井底之蛙吧!

from https://fanti.dugushici.com/ancient_proses/71881

【評論主題】38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久不見「若」影;「而」母立於斯 。「 」中字義相同 (B) 「庭有枇杷樹,吾妻死之年所手植也,今已亭亭如蓋矣。 」句中所表達的睹物思人傷感之情與「人面不知何處去,桃花

【評論內容】

A久不見「若」影;「而」母立於斯

好久沒有見到「你」的身影;「你」母親曾經站在這兒

B「庭有枇杷樹,吾妻死之年所手植也,今已亭亭如蓋矣」

庭院中有一株枇杷樹,是我妻子去世那年她親手種植的,如今已經高高挺立着,枝葉繁茂像傘一樣了。

「人面不知何處去,桃花依舊笑春風」

故地重遊,姑娘你那美麗的倩影,已不知去了哪裏,只有滿樹桃花依然笑迎着和煦的春風。

D「妙手偶得」

形容文學素養很高的人,可偶然間得到妙語佳作。

「精力自致」

靠他自己的精神和毅力取得

from https://fanti.dugushici.com/ancient_proses/71881

【評論主題】21 下列何者是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之性質?(A)訴願之決定(B)最高法院之終審判決(C)行政處分(D)高等法院之初審判決

【評論內容】

釋字第 378 號

依律師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所設之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性質上相當於設在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之初審與終審職業懲戒法庭。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自不得再行提起行政爭訟。

釋字第 295 號

財政部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對會計師所為懲戒處分之覆審決議,實質上相當於最終之訴願決定,不得再對之提起訴願、再訴願。如認損害其權利者,應許其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評論主題】48. 我國在《憲法增修條文》中增訂許多基本國策,做為政府施政的主要方針。下列相關的敘述,哪些是正確的?甲、對身心障礙者、婦女與軍公教之權益,均有進一步的保障乙、對金門、馬祖、小琉球等離島居民,應予以

【評論內容】

憲法增修條文 第10條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

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國家應重視...

【評論主題】21 下列何者是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之性質?(A)訴願之決定(B)最高法院之終審判決(C)行政處分(D)高等法院之初審判決

【評論內容】

釋字第 378 號

依律師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所設之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性質上相當於設在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之初審與終審職業懲戒法庭。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自不得再行提起行政爭訟。

釋字第 295 號

財政部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對會計師所為懲戒處分之覆審決議,實質上相當於最終之訴願決定,不得再對之提起訴願、再訴願。如認損害其權利者,應許其逕行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