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臥龍醉月】評論
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夢冰玥天】評論
D選項~依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3388號判決,刑法第132條第一項所謂"應秘密"者,係指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等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害關係而應保守之秘密者。非以有明文規定為唯一標準。查個人之車籍、戶籍、口卡、前科、通緝、勞保等資料及入出境紀錄或涉個人隱私或攸關國家之政務或事務,均屬應秘密之資料,公務員自有保守秘密之義務。舉凡內政、外交、司法、財政、經濟、交通、圖畫、消息或物品,均可成為本罪之客體。
【Yean】評論
刑法第128條越權受理訴訟罪之行為主體為公務員,早期實務見解表示行政官越權受理亦包括在本罪公務員內。
【108司法特考法警上榜】評論
請問行政官專指檢察官嗎還是一般公務員均屬之?
【林欣雅】評論
(A)明知不應受理而仍受理之公務員第 128 條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 條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B)明知不應徵收而仍徵收之公務員第 129 條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C)直接或間接圖利而獲利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