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甲所有的房屋經債權人聲請法院民事執行處拍賣,A得標後經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A尚未至地政機關完成移轉所有權登記,甲竟於法院點交該房屋與A前,擅自將該房屋鋁製門窗全部拆除變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
(B)甲成立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C)甲成立刑法第353條第1項毀損建築物罪
(D)甲成立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277174
統計:A(130),B(59),C(77),D(10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法條競合、強奪?強盜?、傷害罪

用户評論

張如旻】評論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4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2 號A所有之房屋,如依強制執行法第 78 條規定,於查封時交A保管,A為持有該房屋之人。又依強制執行法第 98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

simonlinhhh】評論

C 30年上字第463號判例: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一項之毀壞他人建築物罪,必須毀壞建築物之重要部分,足致該建築物之全部或一部失其效用,始能成立,若僅毀損其附屬之門窗等物,而該建築物尚可照舊居住使用者,祇能依同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他人之物論處。

Jason Kuo】評論

樓上可能誤解了

Summerbaby Ha】評論

是否因為處分房屋權了  所以是侵占?

Sunny Su】評論

甲佔有的權源是什麼呢?

winter】評論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法律座談會議提案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type=Q&id=B%2C20040427%2C002

人生無大志,只求60分】評論

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理由:A之房屋既經法院拍定,由得標人B取得權利移轉證書,B已取得房屋之所有權,但因該房屋尚未點交,仍在A實力所支配下占有中,乃房屋所有權與占有狀態不一致,A將房屋門窗拆除之行為應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