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e】評論
第 36 條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一、為公務員之資格。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成功】評論
B是憲法所保障的參政權!
【艾瑞斯】評論
(D) 第37條第1項
【jone】評論
憲法所保障的參政權 :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若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等同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黃耘嘉】評論
那樣D是對的嗎?
【Nan.Fighting】評論
TO 5F:刑法 第36條從刑為褫奪公權。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一、為公務員之資格。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D)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死刑跟無期徒刑都被關在監獄了,要怎麼出來成為公務員和參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