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刑法有關「褫奪公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剝奪為公務員之資格
(B)剝奪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
(C)剝奪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D)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74351
統計:A(50),B(477),C(27),D(6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法條競合、強奪?強盜?、傷害罪

用户評論

Apple】評論

第 36 條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一、為公務員之資格。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成功】評論

B是憲法所保障的參政權!

艾瑞斯】評論

(D) 第37條第1項

jone】評論

憲法所保障的參政權 :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若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等同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黃耘嘉】評論

那樣D是對的嗎?

Nan.Fighting】評論

TO 5F:刑法 第36條從刑為褫奪公權。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一、為公務員之資格。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D)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死刑跟無期徒刑都被關在監獄了,要怎麼出來成為公務員和參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