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如何處理?
(A)不得少於國防預算
(B)在中央不得少於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
(C)在縣不得少於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
(D)應優先編列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69565
統計:A(0),B(2),C(1),D(20),E(0)

用户評論

心愛林】評論

憲法第164條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0項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061】評論

優先編列之經費:社會救助、國民就業、救濟性支出、國民教育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0項.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