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性別/婚姻平權】評論
14 憲法第 155 條規定,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下列何者非屬國家為保障人民生存與生活所採取之扶助措施?(A)納稅義務人支付受長期照護者之醫藥費,得列舉扣除釋字第 701 號 【長期照護醫藥費列舉扣除額差別待遇案】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須長期照護者之醫藥費,限以付與所得稅法所定醫療院所始得列舉扣除,違憲?結論:限以付與所得稅法所定醫療院所始得列舉扣除違反平等權,違憲。(B)納稅義務人扶養無謀生能力者,得享有一定之免稅額釋字第 694 號 所得稅法以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須未滿20歲或年滿60歲始得減除免稅額之規定,違憲? 結論:以年齡作為減免扣除額之規定,可能會使人民不想照顧...
【f46791957】評論
(A)納稅義務人支付受長期照護者之醫藥費,得列舉扣除。釋字第 701號(民國 101年7月6日)解釋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3前段規定:「……(二)列舉扣除額:……3.醫藥……費: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上開規定之「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經修正公布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規定意旨相同),就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
【derek801204】評論
( A B D )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憲法增修條文亦規定,「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等等。對於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依法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關於現行法律扶助的事項,以下所述,何者正確?(A)包括法律諮詢、法律文件撰擬(B)包括調解、和解(C)不包括調解、和解(D)包括訴訟或仲裁之代理或辯護(E)不包括訴訟或仲裁之代理或辯護。【註:參PE007《新編中華民國憲法測驗精粹》,第三篇「中華民國憲法本文、增修條文及相關法規」頁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