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per】評論
著作權法第11條(假想情境:老闆叫你設計圖稿)雇傭關係:未約定時--受雇人=著作人(可約定雇用人為著作人);僱用人=著作財產權人(可約定受僱人享有)著作權法第12條(假想情境:超商咖啡請外面團隊設計杯套)外聘關係:未約定時--受聘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出資人=利用權
【拉拉】評論
著作權不能讓與繼承,跟c選項其實是兩個不一樣的法律概念著作權法第12條第1項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c選項這個意思,契約約定,在著作完成時,由雇用人為著作人,這樣就取得著作人格權跟著作財產權。
【米花】評論
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公司雇用的員工在職務上完成的著作,如果雙方約定以公司為著作人,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都由公司享有。 如果雙方並未約定以公司為著作人,則著作人是員工,享有著作人格權,公司則享有著作財產權,不過在這種未約定著作人情況下,如果公司和員工雙方特別約定著作財產權由員工享有的話,則依照雙方約定,著作人是員工,享有著作人格權,同時也享有著作財產權。換言之,公司與員工約定員工職務上著作以公司為著作人的話,公司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如果約定以公司為著作財產權人,則表示員工為著作人,只享有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則歸公司享有,二者法律效果顯然不同。資料來源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284682&ctNode=7194&mp=1
【Sandy】評論
「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https://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7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