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per】評論
(A)未成年人結婚時已取得完全行為能力,後來若欲兩願離婚,可自行決定,毋須法定代理人同意 民法1049: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B)先生和外遇對象發生性關係,被妻子發現後,妻子表示原諒先生,日後夫妻雙方若因故爭吵,妻子不 能再以先生之前外遇為理由,訴請離婚 民法1053: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民法1052: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C)公婆若遭受媳婦虐待,可向法院起訴請求讓兒子與媳婦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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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截自釋字第 554 號為免此項限制過嚴,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通姦罪為告訴乃論,以及同條第二項經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對於通姦罪附加訴追條件,此乃立法者就婚姻、家庭制度之維護與性行為自由間所為價值判斷,並未逾越立法形成自由之空間,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尚無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