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依實務見解,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在住宅內賭博財物,賭聲為戶外所易聽聞,構成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罪
(B)軍人在營房內賭博財物,構成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罪
(C)公務員在公署內賭博財物,構成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罪
(D)運送中,尚未供賭博使用之麻將牌,不得沒收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26343
統計:A(568),B(62),C(34),D(11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偽造文書

用户評論

張燕盈】評論

過年時,家人團聚,難免摸上幾圈,怡情享樂一番,但請問律師,有人說如果家裡擺超過四、五桌就算聚賭,這是真的嗎?「聚賭」會不會構成賭博罪?其實,這個問題實務上並沒有標準的答案,因為行為人是否會構成所謂的「聚眾」賭博,仍須按照實際情形加以認定。詳言之,刑法賭博罪的犯罪行為大略可以分為兩類,其一為刑法第266條第1項所規定之「普通賭博罪」,其二則為刑法第268條所規定之「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罪。首先,按照刑法第266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為普通賭博罪,其客觀構成要件包括:(一)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二)賭博(指依偶然事實決定財物得失之行為)。換言之,在...

泡泡】評論

B是因為營房是屬於半開放的地方嗎?

楊士層】評論

軍營裡面最好會隨便開放外面人士進入啦哪裡算公眾場合公眾是指一般人 沒有任何特定身分軍營怎麼看都不是一般人可以進去的地方吧

Eda Huang】評論

司法院院字第2025號解釋:  (點我連結)軍營與公署均為公共場所,則軍人在營房,公務員在公署內,賭博財物,應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論科。這就是實務見解

王振凱】評論

實務應該是把軍人當作公務員看待,而公務員工作之地屬於公署,自當屬於公眾得出入之地方......很脫節,但法官們這麼認為

林欣雅】評論

第 266 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中華民國《司法院院字第2025號解釋》軍營與公署均為公共場所,則軍人在營房,公務員在公署內,賭博財物,應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論科。FROM: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5%8F%B8%E6%B3%95%E9%99%A2%E9%99%A2%E5%AD%97%E7%AC%AC2025%E8%99%9F%E8%A7%A3%E9%87%8Bhttps://books.google.com.tw/books?id=Nqh9DwAAQBAJ&pg=PA276&lpg=PA276&dq=%E5%8F%B8%E6%B3%95%E9%99%A2%E9%...

王阿凱】評論

實務應該是把軍人當作公務員看待,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