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被告甲於民國98年1月犯強盜罪,98年6月又再犯強盜罪而遭逮捕。甲所犯兩罪均經檢察官起訴。法院判決第一次強盜罪之宣告刑為5年6月有期徒刑,第二次強盜罪之宣告刑為6年3月有期徒刑。試問法院所定之應執行刑,下列何者不符合刑法第51條之規定?
(A)6年2月有期徒刑
(B)7年8月有期徒刑
(C)9年2月有期徒刑
(D)11年有期徒刑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05742
統計:A(842),B(16),C(27),D(16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法條競合、主刑、刑法之國家法益-公務員濫權

用户評論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大於最高,小於加總。

Chang Tin Wo】評論

大於最高,小於加總,最多三十

susanisme】評論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林欣雅】評論

6年3個月到11年9個月之間。第 51 條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FROM: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jone】評論

刑51-5:數罪併罰-宣告其罪為(多數有期徒刑者)其刑大於最高,小於加總,最多三十

黃耘嘉】評論

6年3月有期徒刑~11年9月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