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大於最高,小於加總。
【Chang Tin Wo】評論
大於最高,小於加總,最多三十
【susanisme】評論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林欣雅】評論
6年3個月到11年9個月之間。第 51 條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FROM: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jone】評論
刑51-5:數罪併罰-宣告其罪為(多數有期徒刑者)其刑大於最高,小於加總,最多三十
【黃耘嘉】評論
6年3月有期徒刑~11年9月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