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n-Pin】評論
(A)刑法第168條偽證罪須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B)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須行為人[明知為不實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從題意尚 難 判斷為明知不實。(C)行法第165條-湮滅刑事證據罪,偽造、變造、湮滅、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本題檢察官所問內 容,涉及乙自己為被告之案件,基於不自證己罪之保障,乙不成立隱匿刑事證據罪。用排除法,就選D了
【喔騰】評論
求解
【夢冰玥天】評論
考選部的題目上有"承上題"三個字~上面的題目開頭少了三個字~"承上題"~如果是這樣~乙不就明知為不實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了嗎?
【玥玦】評論
考選部的題目上有"承上題"三個字~上面的題目開頭少了三個字~"承上題"~如果是這樣~乙不就明知為不實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了嗎?
【林欣雅】評論
第 168 條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A,D),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裁判字號:73 年台上字第 1710 號要旨: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B)。上訴人等以偽造之杜賣證書提出法院,不過以此提供為有利於己之證據資料,至其採信與否,尚有待於法院之判斷,殊不能將之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同...
【110警特上榜】評論
這題最大的癥結點在於書記官有沒有實質審查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