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甲與乙兩人共同傷害A,甲以棍棒敲打A頭部數下,因下手過重,致A顱內大量瘀血,送醫後不治死亡。依實務見解,有關甲與乙兩人之罪責,下列所述何者正確?
(A)甲與乙無論能否預見,均應負傷害致死罪之共同正犯責任
(B)乙若對A之致死結果能預見,則甲與乙應負傷害致死罪之共同正犯責任
(C)乙若對A之致死結果有預見,且不違背其本意,則甲與乙應負傷害致死罪之共同正犯責任
(D)乙若與甲有致死結果之犯意聯絡,則甲與乙應負傷害致死罪之共同正犯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6828
統計:A(67),B(137),C(95),D(7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偽造文書、刑法總則的體系與架構

用户評論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有預見還不違背本意,那就未必故意了,但加重結果犯結合之罪須為過失。

Lin Tony】評論

「能」不等於「有」nn加重結果時,共同正犯與犯意連絡無關

林宗佑】評論

甲乙會成立傷害罪共同正犯沒問題,但為何乙不是與甲各自成立傷害致死罪,犯意聯絡不是僅於傷害嗎?有神人能提點嗎

Flanerie1221】評論

覺得答案怪怪… 共同正犯中之一人所引起之加重結果,其他之人應否同負加重結果之全部刑責,端視其就此加重結果之發生,於客觀情形能否預見b的選項不就是在說乙主觀上若能預見嗎?那答案應屬a吧?

林欣雅】評論

第 277 條:普通傷害罪、傷害罪因而使人重傷之加重結果犯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278 條:重傷罪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10 條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

Brittany】評論

第 17 條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題目寫到因下手過重,表示死亡結果是因為過失:(A)能預見–加重結果犯,傷害致死罪之共同正犯       不能預見–不成立加重結果犯(B)能預見–加重結果犯,傷害致死罪之共同正犯(C)有預見,且不違背本意–一刑法第13之間接故意,白話說就是乙知道甲會打死A,但他覺得沒差(D)犯意聯絡–直接故意

For freedom】評論

加重結果犯須能預見

111正式老師】評論

加重結果犯須能預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