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9 甲與乙兩人共同傷害A,甲以棍棒敲打A頭部數下,因下手過重,致A顱內大量瘀血,送醫後不治死亡。依實務見解,有關甲與乙兩人之罪責,下列所述何者正確?(A)甲與乙無論能否預見,均應負傷害致死罪之共同正
【評論內容】
第 17 條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題目寫到因下手過重,表示死亡結果是因為過失:
(A)能預見–加重結果犯,傷害致死罪之共同正犯
不能預見–不成立加重結果犯
(B)能預見–加重結果犯,傷害致死罪之共同正犯
(C)有預見,且不違背本意–一刑法第13之間接故意,白話說就是乙知道甲會打死A,但他覺得沒差
(D)犯意聯絡–直接故意
【評論主題】29 甲與乙兩人共同傷害A,甲以棍棒敲打A頭部數下,因下手過重,致A顱內大量瘀血,送醫後不治死亡。依實務見解,有關甲與乙兩人之罪責,下列所述何者正確?(A)甲與乙無論能否預見,均應負傷害致死罪之共同正
【評論內容】
第 17 條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題目寫到因下手過重,表示死亡結果是因為過失:
(A)能預見–加重結果犯,傷害致死罪之共同正犯
不能預見–不成立加重結果犯
(B)能預見–加重結果犯,傷害致死罪之共同正犯
(C)有預見,且不違背本意–一刑法第13之間接故意,白話說就是乙知道甲會打死A,但他覺得沒差
(D)犯意聯絡–直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