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答力】評論
第 123 條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Lin Tony】評論
好像跟法條無關你跟考土木的考生說:給你一百萬,考上後當法官替我討一千萬。
【林欣雅】評論
第 123 條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裁判字號92,台上,2479按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準受賄罪,須以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為構成要件。所謂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其職務上所掌理之事務而言。被告等為民選之縣議員,於宣誓就職後固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然依當時有效之台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僅於第四章(即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二條)規定有關縣市議會之職權;縣市議員本身,並無其職務上個人掌理之事務。至於該...
【108司法特考法警上榜】評論
請問非職務上行為,為何還能成立準賄賂罪?
【莊英楷】評論
沒有當選就沒有辦法履行約定 就不能成罪
【Kevin Chen】評論
前提,先當選 再履行
【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乙不成立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因為選舉議長非議員之職務行為(A)乙收受餽贈時,雖然只是議員候選人, 但仍符合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之未為公務員主體身分(B)乙不成立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因為選舉議長非議員之職務行為(D)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以成為公務員後履行為構成要件,如乙未當選或當選後未履行承諾行為,即不成立該罪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以成為公務員後履行為構成要件,如乙未當選或當選後未履行承諾行為,即不成立該罪 (1)當選+履行 →成立準受賄罪(2)當選+不履行→不成立準受賄罪(3)落選 →不成立準受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