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甲於競選地方縣議員時給予另一縣議員候選人乙新臺幣二千萬元作為競選經費,並約定若二人皆當選,乙必須在甲競選議會議長時,投票支持甲。就乙收受餽贈的行為,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收受餽贈時,雖然只是議員候選人,但仍符合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之未為公務員之主體身分
(B)乙不成立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因為選舉議長非議員之職務行為
(C)乙收受競選經費之行為,當時雖未具有公務員身分,但已經破壞人民對選舉公正之信賴,不論其是否當選,應成立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
(D)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以成為公務員後履行為構成要件,如乙未當選或當選後未履行承諾行為,即不成立該罪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32292
統計:A(18),B(123),C(166),D(7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法條競合、強奪?強盜?、傷害罪

用户評論

阿答力】評論

第 123 條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Lin Tony】評論

好像跟法條無關你跟考土木的考生說:給你一百萬,考上後當法官替我討一千萬。

林欣雅】評論

第 123 條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裁判字號92,台上,2479按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準受賄罪,須以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為構成要件。所謂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其職務上所掌理之事務而言。被告等為民選之縣議員,於宣誓就職後固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然依當時有效之台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僅於第四章(即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二條)規定有關縣市議會之職權;縣市議員本身,並無其職務上個人掌理之事務。至於該...

108司法特考法警上榜】評論

請問非職務上行為,為何還能成立準賄賂罪?

莊英楷】評論

沒有當選就沒有辦法履行約定 就不能成罪

Kevin Chen】評論

前提,先當選 再履行

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乙不成立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因為選舉議長非議員之職務行為(A)乙收受餽贈時,雖然只是議員候選人,     但仍符合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之未為公務員主體身分(B)乙不成立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因為選舉議長非議員之職務行為(D)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以成為公務員後履行為構成要件,如乙未當選或當選後未履行承諾行為,即不成立該罪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以成為公務員後履行為構成要件,如乙未當選或當選後未履行承諾行為,即不成立該罪 (1)當選+履行     →成立準受賄罪(2)當選+不履行→不成立準受賄罪(3)落選             →不成立準受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