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H】評論
刑法 第 321 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kamui】評論
(A)實務上,結夥三人,必須具有責任能力(不符合321)學說上,責任能力僅影響個別罪責要件,不影響竊盜罪加重要件的認定(符合321)(B)321第6款 於供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內犯之(C)同上(D)321第3款 對人的生命 身體造成危險
【林欣雅】評論
第 320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321 條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三、攜帶兇器而犯之。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 機內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18 條未滿十四...
【For freedom】評論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排除事後掩護分贓、無責任能力之人、共謀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
【Kevin Chen】評論
通說:無責任能力之人,仍有不法(構成要件+ 違法性),因此仍算結夥犯實務:無責任能力之人,即使有不法(構成要件+ 違法性),但罪責因未滿14歲(刑法14條一項)不能算入結夥三人。刑法分則-特殊共同正犯:一.無責任能力之人不能算入結夥三人之人數內28年上字第3242號判例:共同正犯之要件,不僅已有共同行為已足,尚須共同犯意聯絡。刑法對無責任能力者之行為,既定為不罰,則其加工於他人之罪,亦應以其欠缺要件意思,認為無犯意聯絡,而對算入於共同正犯之數 30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刑法321條1項4款所稱結夥三人,係以結夥犯全體具有責任能力為構成要件,若其中一人缺乏責任能能力,則雖加入實施之行為,仍不能算入結夥三人之內。二.共...
【WANG(移民已上榜)】評論
竊盜之加重結果條件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
【111正式老師】評論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排除事後掩護分贓、無責任能力之人、共謀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