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0 公務員於下列何種情形,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有關經營商業之限制規定?(A)於任職期間投標工程採購案順利得標並承做該工程 (B)留職停薪出國進修期間以自己名義在國外成立公司掛名總經理 (C)掛名擔任停

【評論內容】(A)公務員服務法第21條(互惠之禁止)公務員對於左列各款與其職務有關係者,不得私相借貸,訂立互利契約或享受其他不正利益:一、承辦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工程者。(B)(C)銓敘部 91.12.06. 部法一字第0912202647號書函要  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期間不得於外國經營商業.....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1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行為,不構成加重竊盜罪?(A)結夥三人行竊,其中有未滿14歲的孩童(B)於公車內扒竊(C)在機場航站大廳內行竊(D)持螺絲起子行竊

【評論內容】(A)實務上,結夥三人,必須具有責任能力(不符合321)學說上,責任能力僅影響個別罪責要件,不影響竊盜罪加重要件的認.....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0 公務員於下列何種情形,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有關經營商業之限制規定?(A)於任職期間投標工程採購案順利得標並承做該工程 (B)留職停薪出國進修期間以自己名義在國外成立公司掛名總經理 (C)掛名擔任停

【評論內容】(A)公務員服務法第21條(互惠之禁止)公務員對於左列各款與其職務有關係者,不得私相借貸,訂立互利契約或享受其他不正利益:一、承辦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工程者。(B)(C)銓敘部 91.12.06. 部法一字第0912202647號書函要  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期間不得於外國經營商業.....

【評論主題】2 甲女於醫院甫產下一子。因丈夫乙長年於外地工作,甲擔心無法獨自勝任養育責任,便連夜離開醫院。在尋得甲女之前,由醫院之醫師與護士照顧該嬰兒。關於甲之行為的犯罪評價,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評論內容】

甲棄子於醫院,是否成立刑法第294條第1項遺棄罪?

本罪為抽象危險犯或具體危險犯?

1.實務:扶養義務客體為嬰幼兒,多採抽象危險犯。客體為年長者,多採具體危險犯。

2.若採具體危險犯:舊實務認為,若有義務之人不盡其義務,而事實上有他人為養育或保護者,無自救力之客體並不發生危險,甲不成立本罪。現行實務認為實際上照顧無自救力之人,其照顧既非出於義務,自可隨時停止,致無自救力之人頓失依靠而陷於生存危險,甲仍成立本罪。

3.甲法律上有照顧其子之義務,卻將其遺棄於醫院,成立刑法第294條第1項遺棄罪。

【評論主題】11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行為,不構成加重竊盜罪?(A)結夥三人行竊,其中有未滿14歲的孩童(B)於公車內扒竊(C)在機場航站大廳內行竊(D)持螺絲起子行竊

【評論內容】

(A)實務上,結夥三人,必須具有責任能力(不符合321)

學說上,責任能力僅影響個別罪責要件,不影響竊盜罪加重要件的認定(符合321)

(B)321第6款 於供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內犯之

(C)同上

(D)321第3款 對人的生命 身體造成危險

【評論主題】11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行為,不構成加重竊盜罪?(A)結夥三人行竊,其中有未滿14歲的孩童(B)於公車內扒竊(C)在機場航站大廳內行竊(D)持螺絲起子行竊

【評論內容】

(A)實務上,結夥三人,必須具有責任能力(不符合321)

學說上,責任能力僅影響個別罪責要件,不影響竊盜罪加重要件的認定(符合321)

(B)321第6款 於供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內犯之

(C)同上

(D)321第3款 對人的生命 身體造成危險

【評論主題】5.「黃梅時候」的季節與下列何者相同?(A)停車坐愛楓林晚,霜葉紅於二月花 (B)鏡湖三百里,菡萏發荷花 (C)故人西辭黃鶴樓,煙花三月下揚州 (D)六出飛花入戶時,坐看青竹變瓊枝。

【評論內容】

(A)停車坐愛楓林晚,霜葉紅於二月花(秋) (B)鏡湖三百里,菡萏發荷花 (夏)(C)故人西辭黃鶴樓,煙花三月下揚州(春) (D)六出飛花入戶時,坐看青竹變瓊枝(冬)

【評論主題】1.下列「 」中的字,何組皆表示真正的顏色?(A)擅長女「紅」/舞文弄「墨」 (B)「青」梅竹馬/「黃」梅時節 (C)「黑」布馬褂/「皓」月當空 (D)「赤」子之心/「朱」門酒肉臭。

【評論內容】

(A)擅長女「紅」:女子刺繡

     舞文弄「墨」:文筆

(B)「青」梅竹馬:出處李白‧長干行:「郎騎竹馬來,繞床弄青梅。

     「黃」梅時節

(C)「黑」布馬褂光:黑色

     「皓」月當空: 光明、明亮。

(D)「赤」子之心:率性天真。

「朱」門酒肉臭:紅 

【評論主題】28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 條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A)曾受褫奪公權之宣告,已復權者(B)曾因過失致死行為,經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確定者(C)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D)

【評論內容】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還是可以當公務人員的,因為沒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所以不具備公務人員的消極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