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評論
A.甲並未將皮夾毀棄.損壞或致不堪使用,故不成立354條.B.甲輸入密碼行為與入侵他人電腦無關,因為自動提款機功能本來就是要輸入密碼才能操作啊.
【楊士層】評論
民國101年時,甲於路旁拾獲A遺失之皮夾,內有一張金融卡,乃將其取走,並將皮夾丟棄於路旁,隨即持金融卡至郵局自動提款機欲提領現金,然因無法鍵入正確密碼,而未得逞。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依樓上幾樓之回覆而將題目做修改。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C,D
【@@】評論
339-2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不正方法:泛指一切不正方法,不以詐術為限。例如:偷別人卡/偽造卡片比較339-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不正方法:並非泛指一切不正方法,而是就該機器設備提供商品或服務時所預設之通常收費方式,而施用與通常收費方法類似而不當之手段。例如:投假幣
【瑄】評論
339-2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不正方法:泛指一切不正方法,不以詐術為限。例如:偷別人卡/偽造卡片比較339-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骨頭(警 上榜)】評論
拿走失主的金融卡,至提款機提領現金,屬於本法所稱之「不正方法」。
【e120247666】評論
錢包本來就遺失在路邊,依題式也沒有說有毀棄、損壞、至令不堪使用的行為,只是單純抽出金融卡,又再次丟棄路邊,根本不用考慮毀損
【syuan】評論
339-2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骨頭(行政警特上榜)】評論
拿走失主的金融卡,至提款機提領現金,屬於本法所稱之「不正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