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

【評論內容】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評論主題】15 犯罪嫌疑人於警察詢問時,依刑事訴訟法第 100條之 2準用同法第 95 條第 3 款規定,有選任辯護人之權利,該權利保障之目的,為下列何者?(A)保障辯護人於檢閱卷宗時在場(B)保障辯護人於物證

【評論內容】

C跟D的差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條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因此,只有被告及犯罪嫌疑人才需要辯護人來為其辯護,證人是不需要辯護的。

【評論主題】

【評論內容】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評論主題】15 犯罪嫌疑人於警察詢問時,依刑事訴訟法第 100條之 2準用同法第 95 條第 3 款規定,有選任辯護人之權利,該權利保障之目的,為下列何者?(A)保障辯護人於檢閱卷宗時在場(B)保障辯護人於物證

【評論內容】

C跟D的差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條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因此,只有被告及犯罪嫌疑人才需要辯護人來為其辯護,證人是不需要辯護的。

【評論主題】24 下列何種財產,原則上不得為繼承人所繼承?(A)法定財產制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B)專利權之權利金(C)物權之請求權 (D)租賃契約之終止權

【評論內容】

民法第1030-1條修法理由認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係因夫妻之身分關係而產生,具一身專屬性,其取得與婚姻之貢獻及協力有密切之關係,故於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其繼承人不得繼承;夫妻離婚時,任何一方之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且夫妻之任何一方不得將該期待權任意轉與。但若以取得他方之承諾或已經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者,則應與其得讓與及繼承,以示公允,爰增訂第1030-1第3項規定:「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因此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具一身專屬性,即專屬被繼承人本身之權利義務,係本條第3項之明文規定。

【評論主題】27 2013 年初歐債危機再起,塞普勒斯面對破產危機,不得不接受歐洲央行、國際貨幣基金對其提出的紓困條件,以避免金融體系崩盤、國家破產、且遭逐出歐元區的最壞狀況上演。下列何種措施,應為上述國際組織對

【評論內容】基本上國家破不破產跟人民有沒有錢是不相干的,國家會破產是當政者(政府)亂花錢或候選人亂開支票,當選後拼命兌現支票,入不敷出,把國庫虧空,甚至舉債繼續給它花下去再說,這就是為什麼舉債要設有上限的原因,來避免國家破產!

【評論主題】依實務見解,下列關於結夥的概念敘述,何者正確?(A)人數之要求為三人以上(B)人數之計算排除不在場者(C)人數之計算涵蓋無責任能力人(D)結夥者彼此之間屬於對向犯

【評論內容】結夥犯應以在場共同實施或在場參與分擔實施犯罪之人為限,不包括同謀共同正犯在內(76台上7210判例),故人數計算是以在場之人+有犯意聯絡(結夥犯必定是擁有共同正犯之態樣,但共同正犯卻不一定是結夥犯。),所以排除不在場之人(同謀)。

【評論主題】18 父母之婚姻為嫁娶婚時,子女之姓氏如何決定?(A)由父母協議定之 (B)由法院決定(C)由父母抽籤決定 (D)原則上,從父姓,母無兄弟時,得約定從母姓

【評論內容】題目問的是88年修法以前之舊民法的婚姻係為嫁娶婚,所以答案應為D,而非修法後之婚姻係為結婚,此時答案應為A!現實生活中兩者的區別在於女方有沒有收男方聘金,若有收,即為88年修法以前之舊民法的婚姻係為嫁娶婚!所以答案應改為D或題目修改為子女之姓氏如何決定? 

【評論主題】69.甲為16歲未成年之人,簽發一$氏票據給21歲之乙’乙係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其後乙再背書給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僅可以對甲主張票據權利(B)丙所取得票據無效(C)丙對甲、乙均得主張票據權

【評論內容】無行為能力人所簽發的票據,不生法律上之效力,當然不須負票據上的責任;雖然票據上有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簽名,卻不影響其他(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簽名之效力。

【評論主題】

【評論內容】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評論主題】47 檢察官甲參與被告乙貪污案件之偵查,偵查尚未終結,甲即轉任為地方法院法官,嗣後,乙之該案件起訴於該法院,並分案於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毋庸自行迴避(B)乙不得聲請甲迴避(C)甲曾執行檢察

【評論內容】

刑事訴訟法 第17條 (自行迴避事由)

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推事為被害人者。

二、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推事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推事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評論主題】票據上有無行為能力人之簽名時:(A)該票據無效(B)該無行為能力人之簽名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簽名之效力(C)該無行為能力人之簽名及其他簽名均有效,因票據行為之文義性(D)‚該無行為能力人之簽名及其他簽

【評論內容】無行為能力人所簽發的票據,不生法律上之效力,當然不須負票據上的責任;然而票據上雖有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簽名,卻不影響其他簽名之效力」。

【評論主題】15 犯罪嫌疑人於警察詢問時,依刑事訴訟法第 100條之 2準用同法第 95 條第 3 款規定,有選任辯護人之權利,該權利保障之目的,為下列何者?(A)保障辯護人於檢閱卷宗時在場(B)保障辯護人於物證

【評論內容】

C跟D的差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條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因此,只有被告及犯罪嫌疑人才需要辯護人來為其辯護,證人是不需要辯護的。

【評論主題】15 犯罪嫌疑人於警察詢問時,依刑事訴訟法第 100條之 2準用同法第 95 條第 3 款規定,有選任辯護人之權利,該權利保障之目的,為下列何者?(A)保障辯護人於檢閱卷宗時在場(B)保障辯護人於物證

【評論內容】

C跟D的差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條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因此,只有被告及犯罪嫌疑人才需要辯護人來為其辯護,證人是不需要辯護的。

【評論主題】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隊隊員於查察非法僱用大陸地區人民案件時,於專勤隊內取得雇主之自白筆錄,但雇主於法院審理時翻供,稱該筆錄乃隊員自行製作並因自己受脅迫不得已而簽字。有關該自白筆錄是否具有證據能力之

【評論內容】

思考方向:1原則上被告之自白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2例外不得為證據之情況: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此時自白應先於其他事證而先為調查。3例外中的例外不得為證據之情況:如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先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評論主題】26 甲於路旁拾獲A遺失之皮夾,內有一張金融卡,乃將其取走,並將皮夾丟棄於路旁,隨即持金融卡至郵局自動提款機欲提領現金,然因無法鍵入正確密碼,而未得逞。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將皮夾丟棄於路旁

【評論內容】A.甲並未將皮夾毀棄.損壞或致不堪使用,故不成立354條.B.甲輸入密碼行為與入侵他人電腦無關,因為自動提款機功能本來就是要輸入密碼才能操作啊.

【評論主題】甲為14歲未成年之人,簽發一只票據給23歲之乙,乙係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其後乙再背書給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丙僅可以對甲主張票據權利(B)丙所取得票據無效(C)丙所取得票據仍然有效,基於票據之獨

【評論內容】因為無行為能力人所簽發的票據,不生法律上之效力,故當然不須負票據上的責任;若票據上有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簽名,亦不影響其他人簽名之效力(其他人須負票據上的責任)。

【評論主題】甲為16歲未成年之人,簽發一紙票據給21歲之乙,乙係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其後乙再背書給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丙僅可以對甲主張票據權利(B)丙所取得票據無效(C)丙對甲、乙均得主張票據權利(D)丙

【評論內容】無行為能力人所簽發的票據,不生法律上之效力,當然不須負票據上的責任;雖然票據上有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簽名,卻不影響其他簽名之效力。

【評論主題】有關匯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B)未載付款人者,以最後背書人為付款人(C)未載受款人者,以付款人為受款人(D)未載發票地者,以付款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

【評論內容】

第24 條

(匯票應載事項)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一 表明其為匯票之文字。二 一定之金額。三 付款人之姓名或商號。四 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五 無條件支付之委託。六 發票地。七 發票年月日。八 付款地。九 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未載付款人者,以發票人為付款人。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未載付款地者,以付款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付款地。

【評論主題】20 憲法第 1 條明定中華民國為民主共和國,下列何項原則並非由「民主共和國」所演繹出的原則?(A) 不告不理原則 (B) 權立分立原則 (C) 法治國家原則 (D) 國家責任原則

【評論內容】法治國思想發展迄今,一般認為,其應具備之基本原則有:1.憲法最高性原則形式法治國時期,由於強調國會優越,對立法權幾無限制,國會可以制定內容與憲法衝突,甚至取代憲法的法律,造成「憲法破棄」(Verfassungsdurchbrechung),以致憲法之最高性未能確立。實質法治國則要求立法應受到憲法之拘束,憲法乃最高位階之法規範,法律不得抵觸憲法,故有違憲審查制度之產生。2.基本權利尊重原則法治國思想產生之最主要目的即在於防止國家對人民自由、財產之無限制侵犯,要求一個不受國家恣意干涉之「自由活動空間」。因此,承認基本權利是不可侵犯之人權,遂為法治國原則之重要內涵。3.權力分立原則為避免統治者之專斷與濫權,致侵害人民基本權利,法治...

【評論主題】三、試述下列名詞之意涵:(每小題 5 分,共 20 分)【題組】⑴易讀性(legibility)

【評論內容】

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之行為,係屬於: (A)行政處分 (B)事實行為 (C)統治行為 (D)行政命令 參酌釋字419

【評論主題】七、對60Co所釋出的γ射線而言,其對鉛( ρ = 11.35 g cm-3 )之質量衰減係數 µ / ρ 為0.05876 cm2g-1,今欲將60Co所釋出的γ射線之窄射束(narrow beam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法招標、審標、決標行為係屬公法行為=>救濟方法為異議及申訴或行政訴訟 

政府採購法履約行為係屬私法行為=>救濟方法為協議及調解或民事訴訟 

 

【評論主題】【題組】 ⑶請找出超速的紀錄中,速度最快的車的車號和速度(列出車號、車主、速度)。(10 分)

【評論內容】因為無行為能力人所簽發的票據,不生法律上之效力,故當然不須負票據上的責任;若票據上有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簽名,亦不影響其他人簽名之效力(其他人須負票據上的責任)。

【評論主題】一、甲將其所有房屋設定抵押權予乙,以擔保其向乙之借貸。試問:【題組】⑴若甲於設定抵押後,將該屋出租予丙,則將來乙實行抵押權時,若發生影響抵押物價值之情形,則甲得對丙之租賃權為如何之處理?(10 分)

【評論內容】

◎ 交通裁決事件:

係指不服裁決所(監理所)作成之裁決,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之事件。

◎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係指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或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依法得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之事件。

◎ 通常訴訟程序事件:

係指交通裁決事件及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以外之公法上爭議,依法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之事件。

【評論主題】一、甲將其所有房屋設定抵押權予乙,以擔保其向乙之借貸。試問:【題組】⑴若甲於設定抵押後,將該屋出租予丙,則將來乙實行抵押權時,若發生影響抵押物價值之情形,則甲得對丙之租賃權為如何之處理?(10 分)

【評論內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簡易程序事件之第一審、交通裁決事件之第一審、保全證據、保全程序及行政訴訟強制執行等事件。高等行政法院審理通常程序事件之第一審、簡易程序與交通裁決之上訴及抗告等事件。最高行政法院除審理通常程序之上訴及抗告事件外,於有統一法律見解必要時,亦受理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之簡易程序及交通裁決之上訴或抗告事件。故答案A為正確

【評論主題】【題組】 ⑹證明平衡時,K=kf / k r。K 是平衡常數,而 kf 和 kr 是正向和逆向反應之反應速率常數。(4 分)

【評論內容】

家事事件法第3條1項「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家事事件法第3條2項「逕向法院請求裁判者,視為調解之聲請。」=「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

【評論主題】三、何謂兩階段交付協定(Two-Phase Commit Protocol)?請說明它要達到的目的,並詳細說明它的運作。(25 分)

【評論內容】

地方制度法有關自治事項就是讓地方政府當老大,所以A跟B選項不可能是答案,本題非審議法規,故C亦非答案。

【評論主題】【題組】 ⑵試求 X − Y = 1的機率。

【評論內容】

釋字391號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有審議預算案之權,立法委員於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應受憲法第七十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之限制及本院相關解釋之拘束,雖得為合理之刪減,惟基於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

【評論主題】貳、非選擇題(共 40 分)一、配合題:(每題一分,共 10 分)【題組】(1) 明代戲曲有南北之分;北戲稱為雜劇,南戲稱為__1__。

【評論內容】

國賠法§11Ⅰ: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