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 檢察官甲參與被告乙貪污案件之偵查,偵查尚未終結,甲即轉任為地方法院法官,嗣後,乙之該案件起訴於該法院,並分案於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毋庸自行迴避
(B)乙不得聲請甲迴避
(C)甲曾執行檢察官之職務,應自行迴避
(D)乙只要對甲指揮訴訟或訊問方法有所不滿,均可聲請甲迴避代號:1901頁次:12-8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
統計:A(2),B(0),C(2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17條 (自行迴避事由)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一、推事為被害人者。二、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三、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四、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五、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六、推事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七、推事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八、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