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要保人甲與乙保險公司訂立人壽保險契約,約定死亡保險金額新臺幣 100 萬元,殘廢給付則依契約所定殘廢等級之程度,按保險金額之一定比例給付之。某日甲行走於斑馬線時,遭丙駕車不慎撞傷,致甲成為第三級殘廢。乙公司依約給付殘廢保險金 65 萬元後,向丙代位行使甲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有無理由?
(A)有理由,因為丙應對甲之損害負終局責任
(B)有理由,因為乙之保險給付係填補甲之財產上損害
(C)無理由,因為甲受領保險金後已無損害,不得請求丙賠償
(D)無理由,因為依保險法第 103 條之規定,不適用保險代位之規定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11111
統計:A(8),B(2),C(0),D(22),E(0)

用户評論

【用戶】spirit5211314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第103條(保險人代位之禁止)  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