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 某甲在臺北及桃園等地意圖營利開設職業賭場,被臺北市警察局查獲。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以違反刑法第 268 條圖利供給賭場罪嫌,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案件繫屬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復以同一案件向桃園地方法院提起公訴。桃園地方法院於 99 年 4 月 30 日諭知被告甲有罪科刑判決,因檢察官及被告均未提起上訴,該項判決於同年 6 月 30 日確定。之後,臺北地方法院就同一案件審理結果,於同年 7 月 1 日諭知有罪科刑判決,檢察官及被告亦均未提起上訴而告確定。對於同一案件之前後兩個確定判決,應如何予以糾正?
(A)依非常上訴撤銷臺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改依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第 1 款規定諭知免訴判決
(B)依非常上訴撤銷臺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改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7 款規定諭知不受理判決
(C)依非常上訴撤銷桃園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改依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第 1 款規定諭知免訴判決
(D)依非常上訴撤銷桃園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改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7 款規定諭知不受理判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2381
統計:A(11),B(6),C(1),D(1),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