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大寶】評論
政府採購法的救濟程序屬於取代訴願的特殊救濟程序,非訴願先行程序,所以不需再經訴願。
【Bryant】評論
第 74 條 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第 75 條 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以下合稱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第 76 條 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地方政府未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者,得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第 83 條 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
【a8702079】評論
所以跟聽證一樣嗎?
【鴻】評論
政府採購法招標、審標、決標行為係屬公法行為=>救濟方法為異議及申訴或行政訴訟 政府採購法履約行為係屬私法行為=>救濟方法為協議及調解或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