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er Jay】評論
五年
【麥大斧】評論
為樓上補充法源依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二章 第17條依本辦法取得之耕作權或地上權登記後繼續自行經營或自用滿五年,經查明屬實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耕作權人或地上權人,向當地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