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1102802152結論:基本上民意代表都是屬於公務人員,但是銓敘部的行政函釋卻把地方民意代表(本題之BCD) 所受領之報酬給定義為無給職, 因此不受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二條二款(現行法第二十三條一項二款)之限制,而立法委員(本題之A)隸屬中央,屬中央民意代表, 因此依照銓敘部函釋的反面解釋,應不包括在無給職之範圍內,因此因此仍受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二條二款(現行法第二十三條一項二款)之限制
【用戶】olra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地方制度法第52條(費用支給項目及標準)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得支研究費等必要費用;在開會期間並得酌支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 違反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召開之會議,不得依前項規定支領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或另訂項目名稱、標準支給費用。 第一項各費用支給項目及標準,另以法律定之;非依法律不得自行增加其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