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管轄權」為行政法上的重要制度,而「共同管轄」尤屬於一個與司法管轄不同的特殊制度。我國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5 項規定,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請從我國相關法規的規定,說明:
【題組】⑴共同管轄發生的原因為何?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71548
統計:A(642),B(11),C(104),D(14),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人事行政-品位分類制與職位分類制、俸給結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條 專有名詞

用户評論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1102802152結論:基本上民意代表都是屬於公務人員,但是銓敘部的行政函釋卻把地方民意代表(本題之BCD) 所受領之報酬給定義為無給職, 因此不受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二條二款(現行法第二十三條一項二款)之限制,而立法委員(本題之A)隸屬中央,屬中央民意代表, 因此依照銓敘部函釋的反面解釋,應不包括在無給職之範圍內,因此因此仍受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二條二款(現行法第二十三條一項二款)之限制

【用戶】Daphne Tien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是否可以解答一下 感謝~~~

【用戶】olra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地方制度法第52條(費用支給項目及標準)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得支研究費等必要費用;在開會期間並得酌支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  違反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召開之會議,不得依前項規定支領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或另訂項目名稱、標準支給費用。  第一項各費用支給項目及標準,另以法律定之;非依法律不得自行增加其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