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15 犯罪嫌疑人於警察詢問時,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條之 2準用同法第 95 條第 3 款規定,有選任辯護人之權利,該權利保障之目的,為下列何者?(A)保障辯護人於檢閱卷宗時在場(B)保障辯護人於物證保全時在場(C)保障辯護人於證人供述時在場(D)保障辯護人於犯嫌供述時在場修改成為15 犯罪嫌疑人於警察詢問時,依刑事訴訟法第 100條之 2準用同法第 95 條第 3 款規定,有選任辯護人之權利,該權利保障之目的,為下列何者?(A)保障辯護人於檢閱卷宗時在場(B)保障辯護人於物證保全時在場(C)保障辯護人於證人供述時在場(D)保障辯護人於犯嫌供述時在場
【阿文仔】評論
不懂C跟D的差別,有哪位大大能幫忙解釋嗎
【鴻】評論
C跟D的差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條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因此,只有被告及犯罪嫌疑人才需要辯護人來為其辯護,證人是不需要辯護的。
【Shrila】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 100-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