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有關偵查階段羈押強制處分之程序進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先有逮捕程序
(B)採嚴格證明原則
(C)證人應行交互詰問
(D)不能使用傳聞證據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95414
統計:A(1353),B(215),C(39),D(9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第 131 條、第107條(羈押之撤銷)、第467條(停止執行自由刑之事由)

用户評論

月兒】評論

拘捕前置原則:必經合法拘提逮捕,始得申請羈押!

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評論

刑訴155條第2項嚴格證明法則: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Chia Chi】評論

那照5樓的說法,B也是正確的嗎?

@@】評論

229條:下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一、警政署署長、警察局局長或警察總隊總隊長。二、憲兵隊長官。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相當於前二款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前項司法警察官,應將調查之結果,移送該管檢察官;如接受被拘提或逮捕之犯罪嫌疑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解送該管檢察官。但檢察官命其解送者,應即解送。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拘提或逮捕者,不得解送。(拘提逮捕前置)

syuan】評論

229條:下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一、警政署署長、警察局局長或警察總隊總隊長。二、憲兵隊長官。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相當於前二款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前項司法警察官,應將調查之結果,移送該管檢察官;如接受被拘提或逮捕之犯罪嫌疑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解送該管檢察官。但檢察官命其解送者,應即解送。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拘提或逮捕者,不得解送。(拘提逮捕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