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yce Che-Che】評論
(D) -- 公務員甲,對於因公務關係受自己監管之A,利用權勢為性交,成立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罪,但有刑法第134條規定之適用
【林孟晴】評論
燙乳頭不算222的寧虐嗎?應該直接構成加重強制性交
【瓜瓜】評論
回樓上加重強制性交的前提要滿足221的強制性交(違反意願)利用權勢( 意願受干擾 ) 並不屬於221
【嗯】評論
成立221跟222跟228跟134論處222
【씨발새끼야】評論
我的理解是關鍵在「利用權勢」脅迫或支配,那就會變成儘管可能違背本人意願,但本人基於無奈之下只能受支配任其性交,因此228利用權勢為性交罪比較符合當下不法狀態,另外說不能能援引232的利用權勢為性交之加重其刑
【阿貓貓】評論
最後我查了一下為什麼沒有134條準瀆職罪之適用,因為這條僅限定犯的罪只有普通罪責可以判,沒有特別針對公務員做加重或減輕的類型才能引用加重(針對漏洞),不過為什麼228包含了公務員卻刑期更低,這我就我不明白用意了,大概是因為228主要用在合意之下道德觀感所不允許的關係上
【劉俼銘】評論
凌虐要長時間、持續性,短暫、瞬間叫傷害,不是看到燙乳頭就凌虐,燙手臂就輕傷!利用權勢性交關鍵在於被害人是同意的狀態,因行為人利用監督服從關係使被害人無法自由行使性自主權,致其性自主權遭受壓迫!
【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監獄管理員甲,利用執行職務之權勢,脅迫女受刑人A,對之為性交並以菸頭燙其乳頭。下列敘述,(B)甲對於A以脅迫之方法,違反其意願而為性交,成立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A)甲為有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受刑人A施以程度上屬於凌虐之性交行為,成立刑法第126條凌虐人犯罪(C)公務員甲,假藉職務上之權力,以故意犯刑法瀆職罪章以外之強制性交罪,應適用刑法第134條準瀆職罪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公務員甲,對於因公務關係受自己監管之A,利用權勢為性交,1.成立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罪,2.也有刑法第134條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