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心愛林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參與審理之資深大法官充審判長。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時,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始得為之。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判決之評議,應經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三分之二之同意決定之。而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裁定之評議時,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被宣告解散之政黨,應即停止一切活動,並不得成立目的相同之代替組織,其依政黨比例方式產生之民意代表自判決生效時起喪失其資格。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政黨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準用民法法人有關之規定。
【用戶】玲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第 24 條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始得為之n 。未參與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判決。n 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一個月內指定期日宣示之。n n第 25 條 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判決之評議,應經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三n 分之二之同意決定之。n 評議未獲前項人數同意,應為不予解散之判決。n 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裁定之評議,或依第二十一條但書為裁判n 時,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圖片來源: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