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股份有限公司中反對公司合併案之股東,除於股東會中為反對之表示及放棄表決權外,並得行使下列何種權利?
(A)請求公司提供擔保
(B)請求公司買回其股份
(C)請求將其股份變更為特別股
(D)請求公司損害賠償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47059
統計:A(0),B(11),C(5),D(1),E(0)

用户評論

【用戶】Jasper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公司法第317條第1項規定:公司分割或與他公司合併時,董事會應就分割、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分割計畫、合併契約,提出於股東會;

【用戶】Chi Chen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公司法§317公司分割或與他公司合併時,董事會應就分割、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分割n計畫、合併契約,提出於股東會;股東在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n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紀錄者,得放棄表決權,而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n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

【用戶】BASEDIO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73 條 公司決議合併時,應即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第 74 條 公司不為前條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有提出異議的人才要對其擔保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制度是個別股東權的一環,可以避免小股東的利益遭受公司內部人或多數股東的不當侵害,惟由於程序上的繁瑣、公司對於價格協議的態度、起訴的反對股東須預付程序費用等困難,我國行使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的股東仍屬少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