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uri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警械使用條例第 5 條 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 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 條例規定使用《警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