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2.依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經許可持有之槍砲如不需置用時,應何 處理?
(A)由警察機關無償收繳,並予以銷毀
(B)由警察機關沒入,並予以銷毀
(C)由警察機關向持有人價購,並留作公用
(D)由持有人自行銷毀。 122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77157
統計:A(141),B(41),C(188),D(2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 「原住民」自製獵槍、魚槍之規定

用户評論

【用戶】陳甜心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應該是c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C

【用戶】陳耀乙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之2(槍砲彈藥刀械送交銷毀、留用規定)  依本條例許可之槍砲、彈藥、刀械,有下列情形之一,撤銷或廢止其許可;其持有之槍砲、彈藥、刀械,由中央主管機關給價收購。但政府機關(構)購置使用之槍砲、彈藥、刀械或違反本條例之罪者,不予給價收購:   一、許可原因消滅者。   二、不需置用或毀損致不堪使用者。         ...        ...第一項收購之槍砲、彈藥、刀械及收繳之證照,由中央主管機關送交內政部警政署銷毀。但經留用者,不予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