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甜心】評論
應該是c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C
【陳耀乙】評論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之2(槍砲彈藥刀械送交銷毀、留用規定) 依本條例許可之槍砲、彈藥、刀械,有下列情形之一,撤銷或廢止其許可;其持有之槍砲、彈藥、刀械,由中央主管機關給價收購。但政府機關(構)購置使用之槍砲、彈藥、刀械或違反本條例之罪者,不予給價收購: 一、許可原因消滅者。 二、不需置用或毀損致不堪使用者。 ... ...第一項收購之槍砲、彈藥、刀械及收繳之證照,由中央主管機關送交內政部警政署銷毀。但經留用者,不予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