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陳甜心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應該是c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C
【用戶】陳耀乙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之2(槍砲彈藥刀械送交銷毀、留用規定) 依本條例許可之槍砲、彈藥、刀械,有下列情形之一,撤銷或廢止其許可;其持有之槍砲、彈藥、刀械,由中央主管機關給價收購。但政府機關(構)購置使用之槍砲、彈藥、刀械或違反本條例之罪者,不予給價收購: 一、許可原因消滅者。 二、不需置用或毀損致不堪使用者。 ... ...第一項收購之槍砲、彈藥、刀械及收繳之證照,由中央主管機關送交內政部警政署銷毀。但經留用者,不予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