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下列何者,非屬得使用警刀或槍械之時機?
(A)依法應拘禁之人脫逃時
(B)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C)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D)警察人員之財產遭受脅迫時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73346
統計:A(12),B(33),C(22),D(46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使用警械原因

用户評論

【用戶】sanji791030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警察人員是生命、身體、自由、裝備

【用戶】dece.tw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