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026.室外集會、遊行許可通知書中,下列何者不必為之載明?
(A)負責人年籍資料
(B)參加人數
(C)不服之救濟程序
(D)限制事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81752
統計:A(37),B(32),C(66),D(2),E(0)

用户評論

as8822226】評論

不予許可之通知書,才需載明理由及不服之救濟程序

Jerry】評論

許可與不許可

Yuri】評論

集會遊行法第 13 條室外集會、遊行許可之通知書,應載明左列事項:一、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二、目的及起訖時間。三、集會處所或遊行之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四、參加人數。五、車輛、物品之名稱、數量。六、糾察員人數及其姓名。七、限制事項。八、許可機關及年月日。室外集會、遊行不予許可之通知書,應載明理由及不服之救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