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8.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有關查禁物之取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依刑法沒收
(B)追究權時效為二個月
(C)追究權時效為三個月
(D)無追究權時效限制。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17391
統計:A(4),B(5),C(12),D(94),E(0)

用户評論

william60121】評論

這題答案是D吧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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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81)法律 字第 08668 號主旨:關於查禁物之單獨宣告沒入有無社秩法第31條時效規定之適用疑義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查照參考。說明:一、復 貴署八十一年五月十八日警署刑司字第七○○○號函。二、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沒入,與其他處罰併宣告之。但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宣告沒入:一、免除其他處罰者。二、行為人逃逸者。三、查禁物。」同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前者,係對於「物」所為單獨宣告沒入之規定;後者係對於「行為人之行為」處罰之時效規定,二者規範對象各有不同,合先敘明。又前揭同法第二十三條但書第三款既規定查禁物得單獨宣告沒入,應不以有行為人存在為前提,亦不以有違反社會秩序行為為必要,縱令無行為人或違反社會秩序行為,均得就查禁物單獨宣告沒入,自無同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就行為人行為處罰時效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