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ri】評論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評論
315-1口訣:擅長一五一十的呈現。
【Eda Huang】評論
B不用說一定不是A跟D是一樣的性質所以這題可以用排除題得到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