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g Jung Tsa】評論
(一)各類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負責相關事宜。(二)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應以標準化評量工具,採多元及多階段之評量方式。其評量之實施應依觀察、推薦、初審、初選、複選及綜合研判之程序辦理。除一般智能及學術性向優異學生之鑑定外,其他各類學生之鑑定,均不得施以學科成就測驗。(三)為落實常態編班政策並且推動資優教育之正向發展,國民教育階段資優教育應以分散式資源班方式辦理為限,惟考量依藝術教育法設置之藝術才能班,基於專業藝術之推展,仍以集中編班方式辦理為宜。台北市資賦優異教育資源中心http://trcgt.ck.tp.edu.tw/introduction_topic_5.aspx
【薛朵兒】評論
資賦優異資賦優異(正2標準差或百分等級97以上)1.一般智能:在記憶、理解、分析、綜合、推理、評鑑等方面,較同年齡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2.學術性向:在語文、數學、社會科學或自然科學等學術領域,較同年齡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3.藝術才能:在視覺或表演藝術方面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4.創造能力:在運用心智能力產生創新及建設性之作品、發明或解決問題方面較同年齡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5.領導能力:有優異之計畫、組織、溝通、協調、預測、決策、評鑑等能力,而在處理團體事務上有傑出表現者。6.其他特殊才能:指在肢體動作、工具運用、電腦、棋藝、牌藝等能力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吳金翰】評論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 第十四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一般智能優異...(略)一、個別智力測驗評量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二、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學習特質與表現卓越 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第十五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學術性向優異...(略)一、前述任一領域學術性向或成就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 等級九十七以上,並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及檢附 專長學科學習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二、...(略)法規中在一般智能部分並沒有提及成就測驗,不知可否幫忙解惑一下,感謝感謝